2011年9月2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就: 1 . 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年08月26日之北市消調字第10036240100號函之陳訴指摘與聲請救濟、 2 . 擬於九月中旬~~中秋節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90119協自件之870214第一次政大中山館火案.doc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星期六12:22:37 AM起寫  擬於0 9 \ 0 5 ()遞寄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您好: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民間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法扶審查小組、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

案由:為就: 1 .   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0826日之北市消調字第10036240100號函之陳訴指摘與聲請救濟、 2 . 擬於九月中旬~~中秋節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詳卷)

說明:

一、本人10008月中旬的書狀明明是針對: 1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8702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繕本、 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惟查: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0826日之北市消調字第10036240100號函說明二卻是以:「有關台端申請870813日(第二次)政治大學(中山館)火災火災原因調察鑑定書複本」云云;如果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沒有針對8702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做成相關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請據實函知本人夏興國之,即可證明: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並未針對8702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有任何的出動消防車救火及做成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並佐以本件並無台北地檢署的任何分案及偵查程序、文山一分局的任翔小隊長及徐姓員警卻捏造傳訊通知書,在8702月中旬在政大四維堂\中正圖書館間的走到圍堵本人、8703月上旬在文山一分局製作假筆錄。
系爭「8702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乃至政魔\警賊(政警被訴人)為了達致竊取本人使用自強九舍D125室之宿舍內物件為目的,以第一次中山館藍色恐怖鬼火案為手段的犯行,並捏造吳烟村教授研究室內物件燬損殆盡、邵宗海教授研究室的門面表面燒焦云云。 

二、引用08月中旬書狀之拙愚夏興國所附之無資力不情陷狀之事證~~請准予本件聲請政府資訊公開之繕本製發費以訴願救助\閱卷救助方式救濟之!
為請惠賜關於:
1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8702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繕本:拙愚夏興國當年遭受政大校方及警方(文山一方局)人局的圍堵及警訊,為冤涉該案的關係人,依法可以閱知本件的卷證。
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貴府工務局年前准予拙愚閱卷,然而是冤獄劫難期間無法為之、目前脫離冤獄狀態因無資力不情陷狀等情,請准以製發繕本方式為之,以能知悉相關內容,以符合人民知情權之旨!

三、關於拙愚夏興國擬於九月中旬~~中秋節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
引用日前的電子郵件。
拙愚夏興國1000329日親自遞致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貴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貴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迄今超過五個月均是不救不濟連函覆也無;拙愚夏興國擬於九月中旬~~中秋節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之旨趣在於:確認郝市長\吳校長是:
1 .  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的公務機關首長、抑或
2 .  踐行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公務機關首長公務監督權義的憲治法治義務
若是前者,本人會將郝市長\吳校長第N次列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被訴人(即是俗稱『公親變事主』);若是後者,拙愚會尊重郝市長\吳校長的應為公務監督行政就寄的權義!
關於本項的所請救濟,請郝市長\吳校長囑諭秘書幕僚人員以郵寄書函或電子郵件通知拙愚是否准行、若是准行之時間期日地點。

四、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民間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法扶審查小組、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星期四2:04:5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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