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9日 星期一

***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星期六9:37:18 AM起寫  擬於 0 7 1 1(一)遞寄  計有:        
***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      


*致  內政部訴願會、台中市胡志強市長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案由:為就函覆: 1 . 貴台中市政府1000701日之府授地測一字第1000124526號函(檢送訴願答辯書寄致內政部訴願會)、 2 .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00706日之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21214號函(10005060619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兩紙書函承辦人均是黃振華)事:(0709寫、2頁)

*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大律師兼所長永然、律師會議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陳惠馨君閣   鈞鑑:
案由:為就請准為踐行「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
      行義」事:(0709寫、2頁)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星期六9:57:58 AM起寫   擬於0 7 1 1(一)遞寄之
    萬國國際法律事務所大律師兼所長、律師會議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陳惠馨君閣   鈞鑑:
案由:為就請准為踐行「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
      行義」事:(0709寫、30頁)

@致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
副本: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馬英九總統君閣、行政院吳敦義院長、內政部江宜樺部長、臺中市議會謝志忠議員
案由:為請  貴后里區公所及所轄之厚里里辦公處恪盡國家對弱勢人民之生存照護\社會救濟救助之憲治法治義務事;並對貴后里區公所就拙愚10006130627雙願行政救濟案核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救濟」之情事,請予救濟救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0709寫、36頁~含附件)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案由:為就  鈞院1000701日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七字第10314號)通知,命聲請人夏興國收受通知後五日內陳報釋明本件假扣押原因到院事:(0709寫、9頁~含附件)

@致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之劉鑫楨審判長(100154)、(100136)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所為前述之個案裁判,請予訴訟救助為手段,保障訴訟救濟權與個案救濟機本人權為目的:
0709寫、7頁~含附件)

@   北院吳水木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鈞院(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室分案錯誤在先、係爭訴訟個案的承審法官許泰誠\陳君鳳\林瑋恒枉法裁判在後,將本人1000613日之個案書狀違法分案為(100年度聲再字第42號),共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資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之國家賠償請求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0709寫、3頁)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明股合議庭及受命法官(100聲再42號) 轉呈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案由:為就鈞院(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明股合議庭及受命法官1000628日所為(100聲再42號))裁定,涉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罪、濫權不敢審判處罰罪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抗告救濟: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該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撤銷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0709寫、3頁)

@   北院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受命法官(是聲請案,請勿續為分案錯誤以自訴案分案)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特別偵查組檢察官
案由:為請鈞院指請律師協助自訴,就被訴人(後述)妨害行使權利、濫權不敢審判處罰罪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07\09v寫、4)

@致   北院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受命法官(是聲請案,請勿續為分案錯誤以自訴案分案)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特別偵查組檢察官
案由:為請鈞院指請律師協助自訴,就被訴人(後述)妨害行使權利、濫權不敢審判處罰罪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0709寫、8頁)
@致   北檢楊治宇檢察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鈞署(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列股陳淑雲檢察官、王文德主任檢察官承辦本人10006月上旬書狀(被訴人高鳳仙監委等人)以(北檢1000705日之北檢治列1005806字第45605號函)不檢不察行政簽結函覆後就吃案,,共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資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之國家賠償請求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0709寫、4頁)
    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副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准為就系爭0526交通事故鑑定,並請准以申請人夏興國無資力不情陷狀之鑑定費暫免繳納事:(0709寫、9頁)


@致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04-25662054
案由:為對0708早上的通電話(約0940),資就系爭0526交通事故之洽請貴大雅小隊救濟及書面函覆事:(07081640已交付手寫稿)(0709寫、2頁)

  曾凡慈(中研院社會所博士後研究員):1000708日社會工作研討會之回應與擬議(0708寫、4頁)
@王美懿(高雄榮民總醫院社會工作師):1000708日社會工作研討會之回應與擬議(0708寫、3頁)

謹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星期六11:06:36 PM寫畢

@@補充: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    檢諭   貴局所轄制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夏稱大雅小隊)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就拙愚夏興國於1000621日~~0708日期間所親自遞致之七份書狀及附件卷證資料,就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
0710寫、5頁)







@@補充: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    檢諭   貴局所轄制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夏稱大雅小隊)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就拙愚夏興國於1000621日~~0708日期間所親自遞致之七份書狀及附件卷證資料,就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
0710寫、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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