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6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對夏列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任職機關及處所: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100年09月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者)涉犯涉犯枉法裁判罪、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與訴訟之雙訴救濟權、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雙察~~檢察\監察~~救濟,請予雙察救濟權之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1000704日~母難日誌記~刑事聲請再審救濟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救濟案、檢察救濟案新資料夾\對最高法院100台聲52號枉法裁判官之枉法裁判犯行提啟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doc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星期六11:18:36 AM起寫    擬於0919(一)遞寄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台北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
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案由:為對夏列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任職機關及處所: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10009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者)涉犯涉犯枉法裁判罪、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與訴訟之雙訴救濟權、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雙察~~檢察\監察~~救濟,請予雙察救濟權之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監察之雙察救濟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10009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者
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一、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二、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 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三、拙愚夏興國1000704日(母難日誌記)所寄致最高法院的個案救濟書狀,其中係就三次非常上訴審(最高法院:1 . 91台非231號、2 . 92台非111號、 3 . 92台非162號)涉及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及刑事訴訟法42015款再審是由等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6條之再審管轄法院相關規定及法定程序,向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等同提起再審之訴) 然而經過兩個多月的發展,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之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等五位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竟然以10009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附件一為影印本)做成「聲明駁回」個案裁判云云。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之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等五位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身為管轄再審法院\承審公務員竟然火辣辣公然遂行包庇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公務員,將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的個案,以「聲明不服之聲明案」於1000907日做成(100台聲52號裁定)(附件一為影印本)「聲明駁回」個案裁判云云,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之函覆後就吃案的違憲違法犯行,竟然茲將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竟然火辣辣公然遂行包庇違法公務員,涉犯刑法124條、125條等相關規定,請予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四、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五、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檢方係不告也要理)~~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六、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就連本人脫離冤獄狀態之個案救濟,被訴人黃一鑫等人身為管轄再審法院\承審法官應以「聲請在審案\提起再審之訴案,應以台再案\聲再案分案及裁判」,竟然卻是以「聲明不服之聲明案\聲字案分案及裁判」,於10009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等違憲違法犯行,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包庇三次非常上訴審犯法瀆職公務員,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等人為犯行法124125條之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刑事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七、綜上所述,請依據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八、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   誌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台北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台北地檢署楊治宇檢察長\檢座大德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1 0 0       0 9       1 9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星期六11:59:10 A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