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星期六9:11:12 AM起寫 擬於01/31(一)遞寄
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鄭淑貞院長:
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鄭淑貞院長:
副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系爭個案審判合議庭 鈞鑑:
案由: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自89年(新制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施行後所設置掌理行政訴訟司法救濟審判權之司法機關)至100年對於本人數百件行政訴訟起訴案不敢依法審判裁判之違憲違法犯行,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事:
案由: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自89年(新制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施行後所設置掌理行政訴訟司法救濟審判權之司法機關)至100年對於本人數百件行政訴訟起訴案不敢依法審判裁判之違憲違法犯行,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89年施行新制之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並設置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原先之行政法院則改制成為最高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司法救濟審判權之司法機關,本人所踐行憲法十六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的雙訴(訴願及訴訟)救濟個案,各處及各級行政法院均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法侵害本人行政訴訟司法救濟權之違憲違法犯行。
二、以(釋653、654)約是97年12月下旬公布及施行,本人在97年1229依據(釋653)向各級行政法院聲請回覆原狀均不救不濟,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例,(94訴3158)亦應該依據職權依據聲請回覆實體審判原狀,為何亦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呢?
三、本人在95年一月下旬(過年前之最後一日)收悉鈞院(94訴3158)的兩紙裁定,在過年期間撰狀抗告救濟並在同年二月上旬過年後第一個具狀日依法定程序具狀,迄今已近五年了仍舊不敢裁判,這是什麼盜理?
四、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國家(指: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參引拙愚之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之論述),此係公務員應依法(實體法、程序法)行使公務權力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之基本權為目的~~手段隸屬於目的~~
本人冤獄十二年期間不終止不間斷地行使前述之訴願/訴訟救濟權,然而國家救濟義務均故鑄冤獄在先、不救不濟在後,核屬盜治國大盜之行也,基本人權之不保不障不救不濟;等到脫離冤獄狀態後,本人也陸續將數十箱案卷資料整理成可以隨時「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狀態了,
二、以(釋653、654)約是97年12月下旬公布及施行,本人在97年1229依據(釋653)向各級行政法院聲請回覆原狀均不救不濟,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例,(94訴3158)亦應該依據職權依據聲請回覆實體審判原狀,為何亦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呢?
三、本人在95年一月下旬(過年前之最後一日)收悉鈞院(94訴3158)的兩紙裁定,在過年期間撰狀抗告救濟並在同年二月上旬過年後第一個具狀日依法定程序具狀,迄今已近五年了仍舊不敢裁判,這是什麼盜理?
四、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國家(指: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參引拙愚之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之論述),此係公務員應依法(實體法、程序法)行使公務權力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之基本權為目的~~手段隸屬於目的~~
本人冤獄十二年期間不終止不間斷地行使前述之訴願/訴訟救濟權,然而國家救濟義務均故鑄冤獄在先、不救不濟在後,核屬盜治國大盜之行也,基本人權之不保不障不救不濟;等到脫離冤獄狀態後,本人也陸續將數十箱案卷資料整理成可以隨時「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狀態了,
五、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五、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惟檢察官/法官辦案設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125調、公懲法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役有憲法第81、24條之規定可稽~~檢察官/法官係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公務員,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六、依李震山大法官擔任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時發表在《月旦法學雜誌》第66期的大文參照:
依據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效能原則,訴願法第58條之規定核有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的行政救濟之旨;參引前述之訴願行政救濟權為例,依據憲法第二十四條、公務員懲戒法第一、二條、國家賠償法第一、二條….等相關規定參照,『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拙議稱之違憲侵權行為),應以是否涉及刑事犯罪為區分~~涉及刑事犯罪者,系爭違法公務員應『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依照事務官政務官之別而以行政責任/政治責任稱之),並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之,國家(指:系爭公務員所隸屬之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責任之;不涉及刑事犯罪者,則無前述之刑事責任,其他違法責任則相同之。
均可見:以公務員涉及刑事犯罪的個案予以為例(如:某員警搶劫農會遭現行犯逮捕,警察機關隨即召開專案考績以一次繼二大過予以免職,有強制撤職的行政懲處權義、某現役軍人服役於博愛特區軍史館涉及對某某女學生強姦殺人個案,軍方及檢方很快地踐行前述之國家救濟義務),公務機關為挽回形象及補破網,因紙包不住火了,只好對東窗事發的個案當事人最迅速最嚴厲的行政懲處、又如89年7月的「八掌溪事件」,眼睜睜地看到四位農民遭大水吞噬滅頂,行政機關則主動表示願意協助被害人家屬請求國家賠償,相關官員自請處分云云……。 是此,所謂自請處分則是自請行政懲處責任,類同自首字承涉有違法失職等情。
綜上所述,拙議將訴願行政救濟權爰以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國家賠償四合一行政救濟之應為行政救濟效能之憲治法治義務,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公務機關首長以降乃至相關承辦人)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應為行政救濟有效有能之憲至法治義務。
七、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均可見:以公務員涉及刑事犯罪的個案予以為例(如:某員警搶劫農會遭現行犯逮捕,警察機關隨即召開專案考績以一次繼二大過予以免職,有強制撤職的行政懲處權義、某現役軍人服役於博愛特區軍史館涉及對某某女學生強姦殺人個案,軍方及檢方很快地踐行前述之國家救濟義務),公務機關為挽回形象及補破網,因紙包不住火了,只好對東窗事發的個案當事人最迅速最嚴厲的行政懲處、又如89年7月的「八掌溪事件」,眼睜睜地看到四位農民遭大水吞噬滅頂,行政機關則主動表示願意協助被害人家屬請求國家賠償,相關官員自請處分云云……。 是此,所謂自請處分則是自請行政懲處責任,類同自首字承涉有違法失職等情。
綜上所述,拙議將訴願行政救濟權爰以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國家賠償四合一行政救濟之應為行政救濟效能之憲治法治義務,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公務機關首長以降乃至相關承辦人)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應為行政救濟有效有能之憲至法治義務。
七、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將本人系爭行政訴訟起訴案回覆實體審判原狀並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行政訴訟司法救濟審判權,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星期六9:29:17 AM改寫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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