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星期六10:56:52 PM起寫 擬於 0 8 \ 0 1(一)遞寄 計有: 件 頁
***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 |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 副本:縱橫法律事務所周武榮律師兼所長
案由:為就100年07\29與老師的通電話後之聲明與聲請:
案由:為就100年07\29與老師的通電話後之聲明與聲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五7:22:59 PM寫畢、4頁
*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如果可行,請將07\29所寫之拙狀另寄周武榮大律師,附上乙紙附郵信封)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鈞鑑:
案由:為就:1. 100年04\13之民間法司革基金會就<夏興國冤獄之我活著控訴!>法扶救濟審查案,請詢問陳惠馨教授:在07\29拙愚夏興國電詢事項後,是否要撤回本件法扶救濟案: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星期六10:38:03 PM寫畢、3頁
*致 最高法院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承辦人張啟鎕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鈞院(最高法院)100年07月26日之台事字第10000585號函諭示:「文到十日內向本院補正說明二各事項」,爰予原與補正之,請依據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之國家賠償請求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星期六10:16:03 PM 寫 畢、3頁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星期六10:16:03 PM 寫 畢、3頁
*致 最高法院院長、刑事第一庭、副本: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請鈞院(最高法院刑一庭)100年07月27日之台刑未字第100000492號函,依舊將本人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之對冤獄三審(最高法院88台上5411號)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等五位故鑄夏興國冤獄枉法官的聲請再審\停止冤獄執行案,07\07誤送台高院刑事庭在先、不敢函請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檢還鈞院,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之訴訟救濟權,請予函請台高院刑事庭將原卷送回鈞院並分「聲再案」,依據法定程序實體審判准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五11:48:05 PM 寫 畢、1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五11:48:05 PM 寫 畢、1頁
*致 台北地方法院刑十六庭\繼股(100聲1942號)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案由:為就台北地方法院刑十六庭\繼股100年07月18日所為(100聲1942號)裁定,涉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違憲違法犯行,踐行補充抗告理由事:
案由:為就台北地方法院刑十六庭\繼股100年07月18日所為(100聲1942號)裁定,涉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違憲違法犯行,踐行補充抗告理由事: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依據抗告程序撤銷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應開始實體審判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救濟事,請予依據法定程序撤銷原裁定並准予所請救濟事向,辦理刑事司法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五3:34:46 PM寫 畢 、 5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五3:34:46 PM寫 畢 、 5頁
*致 北院刑事第二十庭\至股(100聲再45號)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鈞院(北院刑事第二十庭\至股)100年07月20所為(100聲再45號)裁定,涉有重大明顯認事用法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罪、濫權不敢審判處罰罪…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抗告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事: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星期六1:02:20 AM寫 畢、3頁
*台灣高等法院訴願會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訴願會、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公鑑
案由:對於台北地方法院100年07月22日之訴願答辯書(以07\25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5830號函檢送者),分別提出指摘批判駁斥之
案由:對於台北地方法院100年07月22日之訴願答辯書(以07\25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5830號函檢送者),分別提出指摘批判駁斥之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星期六1:26:48 AM寫畢、4頁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日12:43:37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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