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08月30日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案(對造陳順全者).doc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星期四10:08:14 AM起寫 擬於09\13(二)遞寄或親自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請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08月30日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案(對造陳順全者),擴張訴訟聲明及救濟事項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本件裁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其他:詳卷)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擴張訴訟聲明:
1. 相對人陳順全若仍舊堅持主張係自右線\慢車道右轉卻無法以其自選支10~60公里時速予以駕駛還原者,請求懲罰性賠償三倍,應賠償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並自100年0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陳順全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2.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陳順全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引用100年08月30日之起訴狀、訴訟救助聲請狀,資不贅述),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引用100年08月30日之起訴狀、訴訟救助聲請狀,資不贅述),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二、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關於陳順全的侵權行為引用:100年08\30起訴案之附件之光碟片所在的相關書狀WORD檔、道成汽車公司當日的監視錄影光碟片。
查:民事訴訟法雖採行「形式真實發現主義」,各造當事人對於系爭事實可以主張「無異議」、「認諾」、「合意」、「捨棄」、「和解」…等情事;然而此「形式真實發現主義」仍應受民事訴訟法第271條所名是之『當事人就其主張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之規範。 亦即,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夏稱:對造或陳順全)所主張系爭事實之「行車路線」係自「右側慢車道右轉」乙節,則陳順全應負起舉證責任及證明義務。
系爭光碟片係在100年06月30日第一次調解期日,陳順全在大雅調解會調解室交付本人夏興國,係其服務之道成汽車公司的監視錄影器所攝錄的光碟片、本人在07\01將該光碟片交付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拷貝、陳志達警員則將影像還原持紙本後並影印交付本人(詳參附件);亦即,本人夏興國所主張的是:『陳順全出現在系爭光碟片影向前的5~10公尺是在中間快車道抑或右側慢車道?』
系爭光碟片係在100年06月30日第一次調解期日,陳順全在大雅調解會調解室交付本人夏興國,係其服務之道成汽車公司的監視錄影器所攝錄的光碟片、本人在07\01將該光碟片交付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拷貝、陳志達警員則將影像還原持紙本後並影印交付本人(詳參附件);亦即,本人夏興國所主張的是:『陳順全出現在系爭光碟片影向前的5~10公尺是在中間快車道抑或右側慢車道?』
資請審判長准予陳順全以其自選的「10~60公里\時速」的速度駕駛若干次,若陳順全能夠證明:『出現在系爭光碟片影向前的5~10公尺是在右側慢車道,且符合系爭光碟片的行車路徑者』,本人夏興國對本件就以撤回起訴對治且不得另行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之;同理,陳順全無法證明:『出現在系爭光碟片影向前的5~10公尺是在右側慢車道,且符合系爭光碟片的行車路徑者』卻又堅持主張「行車路線」係自「右側慢車道右轉」乙節,一方面是毫無悔愧之意、另一方面就其主張的事實乃是上班尖峰時段蛇行危險駕駛等情,應准予擴張請求懲罰性賠償三倍之適用與救濟,爰有擴張訴訟聲明一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本人夏興國係主張陳順全係自『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的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而以100年08月30日民事損賠起訴狀之訴訟聲明予以對治之!
三、依據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警員告知:「陳順全06月07日申請本所(大雅交通小隊)將該案送請大雅調解會調解」云云。
本人夏興國係主張陳順全係自『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的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而以100年08月30日民事損賠起訴狀之訴訟聲明予以對治之!
三、依據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警員告知:「陳順全06月07日申請本所(大雅交通小隊)將該案送請大雅調解會調解」云云。
本人05\30~~06\09若干次洽請陳順全試擬「和解書」、陳順全既然06\07已經申請警方送調解,卻還在06\09電傳簡訊來誆騙本人「洽談和解的時間地點」云云、一直到06\15才又電傳簡訊告知本人「警方送調解」云云;然而陳順全申請警方送調解之前沒有先經被害人夏興國之同意、本人06\30、07\19之一、二次調解期日請陳順全補正「調解聲請書」由大雅調解會送達本人,陳順全又不願意補正。亦即,陳順全身為加害人\侵權行為人,連試擬和解書、書寫調解聲請書也不願意,以致本人夏興國先後寫了數十件救濟書狀在案。
四、關於擴張訴訟聲明一:相對人陳順全應賠償懲罰性賠償金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並自100年0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原因事實理由引用說明一、二)
五、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9 月 1 3 日(09\12中秋節放假,故以09\13為具狀日)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星期四10:53:07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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