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申請勞保之交通事故傷病理賠給付.doc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星期四11:04:09 AM起寫 擬於 0 9 \ 1 3( 二 )遞寄
致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為對:貴勞工保險局100年08月12日之保給核字第100021152390號函知及賜知「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申請職業傷病事故申請傷病給付案,經審核符合規定,發給自100年05月29日起至06月15日期間給付17日,計新台幣$5769元…..」之個案,聲明異議事:
說明:
一、查:貴勞工保險局100年08月12日之保給核字第100021152390號函知及賜知「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申請職業傷病事故申請傷病給付案,經審核符合規定,發給自100年05月29日起至06月15日期間給付17日,計新台幣$5769元…..」乙節,任有疑義等情,請准聲明異議救濟之。
二、聲明異議的事實理由證據:(分項論述)
1. 「100年05月29日起至06月15日期間給付17日」,應以核實計算,計18日
2. 「100年05月29日起至06月15日期間給付17日,計新台幣$5769元…」,平均每日計$340元。若依據貴勞保局100年06月22日之保給醫字第10010135790號函之說明二、三所示各點,無法瞭解貴局審核理賠給付的標準及依據,請予查復。
3. 本人當時是接受職業訓練職訓生活津貼係以最低基本工資*60%列計,每月職業生活津貼約$10728元;是此,貴局的傷病理賠起算基準是否應以最低基本工資$17280或18…元起算之為洽適~~以此起算者,理賠金額並非$5679元。
4. 貴局的理賠期間以「案發後第三日起至最後一後復健日止」為據。惟查:
本件的職業傷病門診單的第六次門診期日係06\28、本人在06\16復健後,署醫豐原醫院復健科吳主任曾詢問本人:「是否需要繼續復健?」,本人因沒有太多時間往返醫院等理由婉拒之,而以自行復健療治為之。此係考量醫療資源的慎用與時間用於自行復健等情,理賠期間請以酌寬計算,以符事後救濟金錢濟助之勞工保險之本旨!
三、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聲請人即是冤獄劫難苟存殘命浩劫餘生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星期四11:26:10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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