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4日 星期日

案由:為對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之: 1 . 聲請檢察救濟(提起非常上訴、聲再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法律扶助)、 2 . 聲再案與提起再審之訴案及提起冤獄執行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1000704日~母難日誌記~刑事聲請再審救濟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救濟案、檢察救濟案新資料夾\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1000704難日誌記者).doc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星期日6:21:39 PM起寫、擬於0 9 \ 0 5()遞寄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副本: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00704日之六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庭((1000704日之六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案由:為對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之: 1 . 聲請檢察救濟(提起非常上訴、聲再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法律扶助)、 2 . 聲再案與提起再審之訴案及提起冤獄執行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詳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各個案的指摘控訴者

說明:
一、 緣:拙愚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之夏興國於1000704日母難日誌記以中華郵政公司便利箱寄致  鈞院(台灣高等法院)的  
 1 .
刑事聲請再審案件計有:六件、
 2 .
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件計有:一件、
 3.  
檢察救濟書狀(聲請檢察救濟(提起非常上訴、聲再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法律扶助)、
(按:各件書狀均附有光碟片)

二、業已經過兩個月仍未裁判,請予查復案件進行情形速予裁判\處分事。

三、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謹誌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副本: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00704日之六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庭((1000704日之六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公鑑:
          1 0 0        0 9        05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星期日6:32:0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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