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08月30日之國賠請求及訴願行政救濟案.doc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星期六00:24:38起寫、 擬於 0 9 \ 1 3( 二 )遞寄(09\12中秋節放假日)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國賠會、訴願會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100年08\30民事損賠起訴狀者)、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案由:為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9月02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69286號函涉嫌吞吃本人夏興國100年08月30日之請求國家賠償及訴願行政救濟個案,違法侵害憲法第16條、刑法第304條的違憲違法犯行以及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的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等情,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
2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
3 .刁建生局長、江葉勝承辦警員(04.232742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本人夏興國100年08月30日親自到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遞致的個案書狀係以憲法第16條、國家賠償法、訴願法之訴願行政救濟權所踐行的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的個案,惟查: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9月02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69286號函涉嫌吞吃本人夏興國100年08月30日之請求國家賠償及訴願行政救濟個案,違法侵害憲法第16條、刑法第304條的違憲違法犯行以及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的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等情,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9月02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69286號函涉嫌吞吃本人夏興國100年08月30日之請求國家賠償及訴願行政救濟個案,違法侵害憲法第16條、刑法第304條的違憲違法犯行以及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的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等情,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參引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二、真的很令人民不解與不服:本人夏興國的100年07月上旬的個案書狀,貴台中市警察局\交通大隊拖了一個多月才做函覆;100年08\30的前開書狀個案救濟,貴局卻在收狀第三日之100年09\02以系爭函覆本人,如此的「天差地別」,實在讓人民難能以甘服。
三、本件(100年05\26交通事故乃是小事故、本人受傷輕微原本只是很小的交通事故,本人一開始放手讓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書,陳員不願擬寫之、陳員06\07向大雅交通小隊請送大雅調解會調解時,連事先徵詢被害人夏興國的同意也無、06\03、07\20的一、二次調解期日,陳員也不願意補正調解聲請書經大雅調解會送達本人;亦因為本件係很輕微的交通事故,本人只有在民事訴訟仍無法獲致救濟時才會踐行刑事訴訟救濟之,請查照!
四、依據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明知,本人在100年05月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均未有調取及勘驗鑑定之作為,實在不對。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1.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2. 只要確認陳順全出現該路段是載本人夏興國後方、卻在交通事故撞擊點之前超越本人,以致本人無法避免等情,就證明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車道快速行使並超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3.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基本上,車輛行進間是與車道白線成平行、變換車道則是兩側前輪小角度為之、最大的轉彎角度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按:180度掉頭轉向的最大角度不在本件討論之列);即使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基本上亦是以圓弧的大角度(約70、80度之間)為之。
至於本人將現場相片之陳順全甲車VS.右側車道右車道線係呈現60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的正式現場圖卻是以30度為之、交通大隊張姿鎮小隊長的研判表卻以「陳順全變換車道」…等情來為陳順全護航,本人真的不能接受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是也!
4. 其他:引用各狀。
五、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所做成的研判表係代表「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張資鎮小隊長依舊是「效顰東施」;更可議的是: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即使在本人以被害人身份踐行的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案所指摘涉及各項違憲違法犯行竟然包庇到底~~大概去(99)年「少年廖國豪槍擊翁姓被害人命案」的警紀大地震的機會教育已經過期失效,才會有如此的公然包庇犯行再現!
六、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國賠會、訴願會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100年08\30民事損賠起訴狀者)、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公 鑑: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國賠會、訴願會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100年08\30民事損賠起訴狀者)、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公 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9 月 13 日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星期六1:01:06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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