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7日 星期三

案由:為請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08月30日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案(對造陳順全者),擴張訴訟聲明及救濟事項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本件裁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08月30日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案(對造陳順全者).doc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星期四10:08:14 AM起寫    擬於09\13(二)遞寄或親自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請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08月30日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案(對造陳順全者),擴張訴訟聲明及救濟事項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本件裁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其他:詳卷)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擴張訴訟聲明:
1. 相對人陳順全若仍舊堅持主張係自右線\慢車道右轉卻無法以其自選支10~60公里時速予以駕駛還原者,請求懲罰性賠償三倍,應賠償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並自100年0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陳順全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引用100年08月30日之起訴狀、訴訟救助聲請狀,資不贅述),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二、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關於陳順全的侵權行為引用:100年08\30起訴案之附件之光碟片所在的相關書狀WORD檔、道成汽車公司當日的監視錄影光碟片。
查:民事訴訟法雖採行「形式真實發現主義」,各造當事人對於系爭事實可以主張「無異議」、「認諾」、「合意」、「捨棄」、「和解」…等情事;然而此「形式真實發現主義」仍應受民事訴訟法第271條所名是之『當事人就其主張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之規範。  亦即,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夏稱:對造或陳順全)所主張系爭事實之「行車路線」係自「右側慢車道右轉」乙節,則陳順全應負起舉證責任及證明義務。
系爭光碟片係在100年06月30日第一次調解期日,陳順全在大雅調解會調解室交付本人夏興國,係其服務之道成汽車公司的監視錄影器所攝錄的光碟片、本人在07\01將該光碟片交付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拷貝、陳志達警員則將影像還原持紙本後並影印交付本人(詳參附件);亦即,本人夏興國所主張的是:『陳順全出現在系爭光碟片影向前的5~10公尺是在中間快車道抑或右側慢車道?』
資請審判長准予陳順全以其自選的「10~60公里\時速」的速度駕駛若干次,若陳順全能夠證明:『出現在系爭光碟片影向前的5~10公尺是在右側慢車道,且符合系爭光碟片的行車路徑者』,本人夏興國對本件就以撤回起訴對治且不得另行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之;同理,陳順全無法證明:『出現在系爭光碟片影向前的5~10公尺是在右側慢車道,且符合系爭光碟片的行車路徑者』卻又堅持主張「行車路線」係自「右側慢車道右轉」乙節,一方面是毫無悔愧之意、另一方面就其主張的事實乃是上班尖峰時段蛇行危險駕駛等情,應准予擴張請求懲罰性賠償三倍之適用與救濟,爰有擴張訴訟聲明一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本人夏興國係主張陳順全係自『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的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而以100年08月30日民事損賠起訴狀之訴訟聲明予以對治之!
三、依據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警員告知:「陳順全06月07日申請本所(大雅交通小隊)將該案送請大雅調解會調解」云云。
本人05\30~~06\09若干次洽請陳順全試擬「和解書」、陳順全既然06\07已經申請警方送調解,卻還在06\09電傳簡訊來誆騙本人「洽談和解的時間地點」云云、一直到06\15才又電傳簡訊告知本人「警方送調解」云云;然而陳順全申請警方送調解之前沒有先經被害人夏興國之同意、本人06\30、07\19之一、二次調解期日請陳順全補正「調解聲請書」由大雅調解會送達本人,陳順全又不願意補正。亦即,陳順全身為加害人\侵權行為人,連試擬和解書、書寫調解聲請書也不願意,以致本人夏興國先後寫了數十件救濟書狀在案。

四、關於擴張訴訟聲明一:相對人陳順全應賠償懲罰性賠償金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並自100年0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原因事實理由引用說明一、二)

五、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9    月   1 3   日(09\12中秋節放假,故以09\13為具狀日)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星期四10:53:07 AM寫畢



2011年9月4日 星期日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教育訓練產業專案管理員培訓班的課程講義資料\TTQS論壇(100年08月下旬).doc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教育訓練產業專案管理員培訓班的課程講義資料\TTQS論壇(100年08月下旬).doc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星期日10:50:29 PM起寫  擬於 0 9 / 0 5( 一 )遞寄

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徐誠佑先生您好:

案由:為請惠賜<100年08月下旬舉辦之TTQS論壇>相關資料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據報載:貴勞委會職訓局日前(08月下旬)舉辦<TTQS國際論壇>的年度盛事,如果貴局尚有前開之TTQS論壇的相關資料\光碟資料\參考手冊可供索取,請賜寄三份,以資研習汲取參採之!

二、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徐誠佑先生    公鑑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星期日10:56:42 PM 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具狀目錄頁\100年08月31日(三)~~09月05日(一)之具狀目錄頁.doc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二1:34:28 PM起寫~~九月四日星期日21:50寫畢、擬於個別具狀期日遞寄或親自遞狀之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三之具狀目錄頁:

1 . 正本:中院李彥文院長、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
案由:為請踐行公務監督權:(1 .拙愚100年7、8月寄致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之100司裁全1031號之聲明異議救濟狀、 2 . 中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0司促14044號)100年08月24日裁定理由一(二)之指摘:(08\31寫、5頁)

2 . 正本:中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柳寶倫書記官:  副本: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
案由:為就: 1 . 中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0司促14044號)100年08月24日裁定理由一(二)之指摘:(08\31寫、4頁)

3 . 正本:后里郵局郵務稽察轉呈豐原郵局、中區郵政管理局並請知會台中地方法院收信收狀處\分案室  副本:義里郵局邱金蘭經理\夏興國的丈母娘、
案由:為請就: 1 . 拙愚夏興國以郵寄書狀的個案救濟、 2 . 請查復拙愚夏興國100年、8月郵寄台中地方法院的個案書狀之下落:(08\31寫、4頁)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四)之具狀目錄頁:

1.
正本:中院李彥文院長、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
案由:為請踐行公務監督權:(1 .拙愚100年7、8月寄致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之100司裁全1031號之聲明異議救濟狀之指摘:(08\31寫、3頁)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1 .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您好: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民間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法扶審查小組、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
案由:為就: 1 .   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年08月26日之北市消調字第10036240100號函之陳訴指摘與聲請救濟、 2 . 擬於九月中旬~~中秋節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09\02寫、6頁)

2 . 致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按:先前各狀誤以為\筆誤寫作「陳子敬」局長,特此更正及致歉)、國賠會、訴願會(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之國賠與訴願行政救濟案)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之民事損害賠償司法救濟案)(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對造陳順全者)、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案由:為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所涉犯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違憲違法犯行,爰予指摘駁斥,並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09\02寫、5頁)
3 . 致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為請: 1. 惠賜鈞署編印的「刑罰執行手冊」、(復  鈞署100年08月29日之檢輔解字第1001800039號函)(09\02寫、1頁)

4 . 致   台高院刑事第七庭\溫股(100抗933號)   轉呈  最高法院刑事庭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鈞院(台高院刑事第七庭\溫股100年08月24日所為(100抗933號)裁定,涉有重大明顯認事用法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罪、濫權不敢審判處罰罪…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抗告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事:(09\03寫、2頁)

5 . 敬致   五南文化事業\圖書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楊  總裁  榮川  鈞座                                   
案由﹕為就: 拙愚夏興國踐行<上網源流>、<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之續向五南文化事業\圖書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楊  總裁  榮川  鈞座稟述與祈請准為聲請救濟事:(09\03寫、3頁)

6 .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之「黑色貓咪」(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定程序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09\04寫、6頁)

7 . 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之「黑色貓咪」(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依據憲法第16條及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定程序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察公訴或檢察官法律扶助協助自訴之刑事訴訟救濟事:(09\04寫、2頁)

8 .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副本: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0年07月04日之六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庭((100年07月04日之六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案由:為對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之: 1 . 聲請檢察救濟(提起非常上訴、聲再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法律扶助)、 2 . 聲再案與提起再審之訴案及提起冤獄執行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09\04寫、1頁)

謹誌

拙愚夏興國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星期日9:47:56 PM寫畢

案由:為對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之: 1 . 聲請檢察救濟(提起非常上訴、聲再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法律扶助)、 2 . 聲再案與提起再審之訴案及提起冤獄執行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刑事聲請再審救濟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救濟案、檢察救濟案新資料夾\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100年07\04母難日誌記者).doc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星期日6:21:39 PM起寫、擬於0 9 \ 0 5(一)遞寄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副本: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0年07月04日之六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庭((100年07月04日之六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案由:為對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之: 1 . 聲請檢察救濟(提起非常上訴、聲再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法律扶助)、 2 . 聲再案與提起再審之訴案及提起冤獄執行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詳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各個案的指摘控訴者

說明:
一、 緣:拙愚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之夏興國於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以中華郵政公司便利箱寄致  鈞院(台灣高等法院)的  
 1 .
刑事聲請再審案件計有:六件、
 2 .
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件計有:一件、
 3.  
檢察救濟書狀(聲請檢察救濟(提起非常上訴、聲再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法律扶助)、
(按:各件書狀均附有光碟片)

二、業已經過兩個月仍未裁判,請予查復案件進行情形速予裁判\處分事。

三、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謹誌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副本: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0年07月04日之六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庭((100年07月04日之六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9    月    05    日   )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星期日6:32:01 P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