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5日 星期六

案由:為就: 1 .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年02\20所為之(101救3號),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抗告救濟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予對訴訟裁判費以及抗告裁判費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2 .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年02\20所為之(101中國簡3號)裁定涉有違背法令及抵觸憲法相關規定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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