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就: 1 . 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年08月26日之北市消調字第10036240100號函之陳訴指摘與聲請救濟、 2 . 擬於九月中旬~~中秋節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9年01\19協自件之87年02\14第一次政大中山館火案.doc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星期六12:22:37 AM起寫  擬於0 9 \ 0 5 (一)遞寄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您好: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民間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法扶審查小組、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

案由:為就: 1 .   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年08月26日之北市消調字第10036240100號函之陳訴指摘與聲請救濟、 2 . 擬於九月中旬~~中秋節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詳卷)

說明:

一、本人100年08月中旬的書狀明明是針對: 1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繕本、 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惟查: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年08月26日之北市消調字第10036240100號函說明二卻是以:「有關台端申請87年08月13日(第二次)政治大學(中山館)火災案火災原因調察鑑定書複本」云云;如果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沒有針對「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做成相關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請據實函知本人夏興國之,即可證明: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並未針對「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有任何的出動消防車救火及做成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並佐以本件並無台北地檢署的任何分案及偵查程序、文山一分局的任翔小隊長及徐姓員警卻捏造傳訊通知書,在87年02月中旬在政大四維堂\中正圖書館間的走到圍堵本人、87年03月上旬在文山一分局製作假筆錄。
系爭「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乃至政魔\警賊(政警被訴人)為了達致竊取本人使用自強九舍D125室之宿舍內物件為目的,以第一次中山館藍色恐怖鬼火案為手段的犯行,並捏造吳烟村教授研究室內物件燬損殆盡、邵宗海教授研究室的門面表面燒焦云云。 

二、引用08月中旬書狀之拙愚夏興國所附之無資力不情陷狀之事證~~請准予本件聲請政府資訊公開之繕本製發費以訴願救助\閱卷救助方式救濟之!
為請惠賜關於:
1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繕本:拙愚夏興國當年遭受政大校方及警方(文山一方局)人局的圍堵及警訊,為冤涉該案的關係人,依法可以閱知本件的卷證。
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貴府工務局年前准予拙愚閱卷,然而是冤獄劫難期間無法為之、目前脫離冤獄狀態因無資力不情陷狀等情,請准以製發繕本方式為之,以能知悉相關內容,以符合人民知情權之旨!

三、關於拙愚夏興國擬於九月中旬~~中秋節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
引用日前的電子郵件。
拙愚夏興國100年03月29日親自遞致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貴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貴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迄今超過五個月均是不救不濟連函覆也無;拙愚夏興國擬於九月中旬~~中秋節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之旨趣在於:確認郝市長\吳校長是:
1 .  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的公務機關首長、抑或
2 .  踐行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公務機關首長公務監督權義的憲治法治義務
若是前者,本人會將郝市長\吳校長第N次列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被訴人(即是俗稱『公親變事主』);若是後者,拙愚會尊重郝市長\吳校長的應為公務監督行政就寄的權義!
關於本項的所請救濟,請郝市長\吳校長囑諭秘書幕僚人員以郵寄書函或電子郵件通知拙愚是否准行、若是准行之時間期日地點。

四、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民間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法扶審查小組、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星期四2:04:55 AM寫畢



案由:為請惠賜:1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繕本、 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星期四1:57:01 AM起寫  擬於08\11(四)遞寄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您好:

案由:為請惠賜:1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繕本、 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說明:

一、引用附件之拙愚夏興國無資力不情陷狀之事證~~請准予本件聲請政府資訊公開之繕本製發費以訴願救助\閱卷救助方式救濟之!

二、為請惠賜關於「1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繕本:拙愚夏興國當年遭受政大校方及警方(文山一方局)人局的圍堵及警訊,為冤涉該案的關係人,依法可以閱知本件的卷證。

三、為請惠賜關於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貴府工務局年前准予拙愚閱卷,然而是冤獄劫難期間無法為之、目前脫離冤獄狀態因無資力不情陷狀等情,請准以製發繕本方式為之,以能知悉相關內容,以符合人民知情權之旨!

四、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星期四2:04:55 AM寫畢

案由:為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所涉犯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違憲違法犯行,爰予指摘駁斥,並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08月30日之國賠請求及訴願行政救濟案.doc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星期五11:02:49 PM起寫  擬於 0 9 \ 0 5( 一 )遞寄

致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按:先前各狀誤以為\筆誤寫作「陳子敬」局長,特此更正及致歉)、國賠會、訴願會(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之國賠與訴願行政救濟案)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之民事損害賠償司法救濟案)(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對造陳順全者)、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案由:為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所涉犯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違憲違法犯行,爰予指摘駁斥,並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
2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
3 .刁建生局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100年09月02日收悉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所涉犯包庇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違憲違法犯行,爰予指摘駁斥,並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亦證明本人100年08月30日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踐行之:
1 . 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之國賠與訴願行政救濟案(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2 . 民事庭(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之民事損害賠償司法救濟案)(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對造陳順全者)(管轄法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是正確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以補充理由方式指摘控訴駁斥該函索涉及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違憲違法犯行。

二、資分項駁斥指摘如夏:
1.           100年05月26日約10:20本人在「現場圖草稿」簽名之前就已經指摘『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快速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交通事故,….,並多次以言詞及書狀聲請勘驗鑑定錄影帶確認雙方當事人的行車路徑以明真實。』,然而即使本人以被害人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警察局刁建生局長(誤寫陳子敬局長)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權義行政救濟,意識不救不濟。  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正式現場圖並未交付本人閱覽及確認、本人06\21才知道有系爭的「正式現場圖」,並多次言詞及書狀踐行救濟在案。    可以確認的是: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正是現場圖明知正式現場圖並未交付本人閱覽及確認,卻在系爭正式現場圖做不實登載等情。  到今日身為三線三星的警察局刁建生局長仍要包庇之。
2.           現場相片的甲車VS.右側車道白線是60度、正式現場圖卻捏造成30度~~若是30度的行車路徑方向,陳順全市高速穿越該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廣業並衝入該公司辦公室的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如此的指鹿為馬、包庇對造陳順全的犯行也太明顯了吧!
3.           本人聲請調閱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係要證明雙方\兩造當事人的行車路徑~~至少有更明確的影像證據據以證明真正事實~~並據以證明『陳順全高速超車\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機車,…..,在系爭路段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既然該監視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設置者,拍攝範圍及於車道並用於拍攝車牌,當然可以還原部分真正事實之。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卻始終不敢調取及勘驗鑑定,有刑法165條、民訴法282條之一的犯行。
4.           貴交通大隊小隊長所製作的研判表亦屬於「公務書」,必須據實登載,不得有誤、事後發現錯誤亦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   本人100年08月30日之國賠\訴願行政救濟案及附件業已針對「研判表涉犯刑法213、304條等犯行具體指摘在案」,資引用之! 
5.           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所做成的研判表係代表「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張資鎮小隊長依舊是「效顰東施」;更可議的是: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即使載本人以被害人身份踐行的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案所指摘涉及各項違憲違法犯行竟然包庇到底~~大概去(99)年的警紀大地震的機會教育已經過其失效,才會有如此的公然包庇犯行再現!

三、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按:先前各狀誤以為\筆誤寫作「陳子敬」局長,特此更正及致歉)、國賠會、訴願會(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之國賠與訴願行政救濟案)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之民事損害賠償司法救濟案)(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對造陳順全者)、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公   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9    月  05  日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星期五11:42:06 PM寫畢






案由:為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所涉犯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違憲違法犯行,爰予指摘駁斥,並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08月30日之國賠請求及訴願行政救濟案.doc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星期五11:02:49 PM起寫  擬於 0 9 \ 0 5( 一 )遞寄

致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按:先前各狀誤以為\筆誤寫作「陳子敬」局長,特此更正及致歉)、國賠會、訴願會(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之國賠與訴願行政救濟案)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之民事損害賠償司法救濟案)(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對造陳順全者)、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案由:為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所涉犯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違憲違法犯行,爰予指摘駁斥,並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
2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
3 .刁建生局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100年09月02日收悉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所涉犯包庇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違憲違法犯行,爰予指摘駁斥,並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亦證明本人100年08月30日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踐行之:
1 . 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之國賠與訴願行政救濟案(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2 . 民事庭(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之民事損害賠償司法救濟案)(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對造陳順全者)(管轄法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是正確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以補充理由方式指摘控訴駁斥該函索涉及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違憲違法犯行。

二、資分項駁斥指摘如夏:
1.           100年05月26日約10:20本人在「現場圖草稿」簽名之前就已經指摘『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快速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交通事故,….,並多次以言詞及書狀聲請勘驗鑑定錄影帶確認雙方當事人的行車路徑以明真實。』,然而即使本人以被害人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警察局刁建生局長(誤寫陳子敬局長)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權義行政救濟,意識不救不濟。  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正式現場圖並未交付本人閱覽及確認、本人06\21才知道有系爭的「正式現場圖」,並多次言詞及書狀踐行救濟在案。    可以確認的是: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正是現場圖明知正式現場圖並未交付本人閱覽及確認,卻在系爭正式現場圖做不實登載等情。  到今日身為三線三星的警察局刁建生局長仍要包庇之。
2.           現場相片的甲車VS.右側車道白線是60度、正式現場圖卻捏造成30度~~若是30度的行車路徑方向,陳順全市高速穿越該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廣業並衝入該公司辦公室的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如此的指鹿為馬、包庇對造陳順全的犯行也太明顯了吧!
3.           本人聲請調閱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係要證明雙方\兩造當事人的行車路徑~~至少有更明確的影像證據據以證明真正事實~~並據以證明『陳順全高速超車\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機車,…..,在系爭路段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既然該監視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設置者,拍攝範圍及於車道並用於拍攝車牌,當然可以還原部分真正事實之。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卻始終不敢調取及勘驗鑑定,有刑法165條、民訴法282條之一的犯行。
4.           貴交通大隊小隊長所製作的研判表亦屬於「公務書」,必須據實登載,不得有誤、事後發現錯誤亦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   本人100年08月30日之國賠\訴願行政救濟案及附件業已針對「研判表涉犯刑法213、304條等犯行具體指摘在案」,資引用之! 
5.           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所做成的研判表係代表「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張資鎮小隊長依舊是「效顰東施」;更可議的是: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即使載本人以被害人身份踐行的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案所指摘涉及各項違憲違法犯行竟然包庇到底~~大概去(99)年的警紀大地震的機會教育已經過其失效,才會有如此的公然包庇犯行再現!

三、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按:先前各狀誤以為\筆誤寫作「陳子敬」局長,特此更正及致歉)、國賠會、訴願會(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之國賠與訴願行政救濟案)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之民事損害賠償司法救濟案)(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對造陳順全者)、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公   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9    月  05  日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星期五11:42:06 P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