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9日 星期五

為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9月02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69286號函涉嫌吞吃本人夏興國100年08月30日之請求國家賠償及訴願行政救濟個案,違法侵害憲法第16條、刑法第304條的違憲違法犯行以及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的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等情,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08月30日之國賠請求及訴願行政救濟案.doc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星期六00:24:38起寫、 擬於 0 9 \ 1 3( 二 )遞寄(09\12中秋節放假日)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國賠會、訴願會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100年08\30民事損賠起訴狀者)、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案由:為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9月02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69286號函涉嫌吞吃本人夏興國100年08月30日之請求國家賠償及訴願行政救濟個案,違法侵害憲法第16條、刑法第304條的違憲違法犯行以及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的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等情,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
2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
3 .刁建生局長、江葉勝承辦警員(04.232742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本人夏興國100年08月30日親自到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遞致的個案書狀係以憲法第16條、國家賠償法、訴願法之訴願行政救濟權所踐行的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的個案,惟查: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9月02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69286號函涉嫌吞吃本人夏興國100年08月30日之請求國家賠償及訴願行政救濟個案,違法侵害憲法第16條、刑法第304條的違憲違法犯行以及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的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等情,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參引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二、真的很令人民不解與不服:本人夏興國的100年07月上旬的個案書狀,貴台中市警察局\交通大隊拖了一個多月才做函覆;100年08\30的前開書狀個案救濟,貴局卻在收狀第三日之100年09\02以系爭函覆本人,如此的「天差地別」,實在讓人民難能以甘服。

三、本件(100年05\26交通事故乃是小事故、本人受傷輕微原本只是很小的交通事故,本人一開始放手讓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書,陳員不願擬寫之、陳員06\07向大雅交通小隊請送大雅調解會調解時,連事先徵詢被害人夏興國的同意也無、06\03、07\20的一、二次調解期日,陳員也不願意補正調解聲請書經大雅調解會送達本人;亦因為本件係很輕微的交通事故,本人只有在民事訴訟仍無法獲致救濟時才會踐行刑事訴訟救濟之,請查照!

四、依據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明知,本人在100年05月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均未有調取及勘驗鑑定之作為,實在不對。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1.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2.          只要確認陳順全出現該路段是載本人夏興國後方、卻在交通事故撞擊點之前超越本人,以致本人無法避免等情,就證明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車道快速行使並超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3.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基本上,車輛行進間是與車道白線成平行、變換車道則是兩側前輪小角度為之、最大的轉彎角度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按:180度掉頭轉向的最大角度不在本件討論之列);即使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基本上亦是以圓弧的大角度(約70、80度之間)為之。
至於本人將現場相片之陳順全甲車VS.右側車道右車道線係呈現60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的正式現場圖卻是以30度為之、交通大隊張姿鎮小隊長的研判表卻以「陳順全變換車道」…等情來為陳順全護航,本人真的不能接受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是也!
4.          其他:引用各狀。
五、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所做成的研判表係代表「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張資鎮小隊長依舊是「效顰東施」;更可議的是: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即使在本人以被害人身份踐行的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案所指摘涉及各項違憲違法犯行竟然包庇到底~~大概去(99)年「少年廖國豪槍擊翁姓被害人命案」的警紀大地震的機會教育已經過期失效,才會有如此的公然包庇犯行再現!

六、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國賠會、訴願會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100年08\30民事損賠起訴狀者)、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公   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9    月  13  日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星期六1:01:06 AM寫畢










為對鈞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 1 0 0 年 0 9 月 0 4 日之(100司中調48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認有違訛等情,請予撤銷系爭「調解不成立」裁判,並准予實體調查審酌裁判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調解事件\蔡進旺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doc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星期六00:10:22起寫    擬於09\13(二)遞寄~~09\12中秋節放假日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承審法官、法官助理、鐘麗芳書記官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 1 0 0 年 0 9 月 0 4 日之(100司中調48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認有違訛等情,請予撤銷系爭「調解不成立」裁判,並准予實體調查審酌裁判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說明:

一、查:茲因貴中院台中簡易庭悅股(100司中調486號)乙位女性法官助理08\29(一)早上電洽拙愚夏興國稱『08\30調解期日因為送達對造蔡進旺的書類以及通知書均未送達,08\30調解期日可以不用到場、….等到法官查明對造蔡進旺戶籍住居所後,另行通知兩造』(概意),拙愚則在08\30約10:30於鈞院收狀台就該個案具狀及聲請在案,資引用之,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實體調查審酌裁判民事調解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既然本件仍須進一步查明相對人蔡進旺的送達處所,請准予本件所請救濟事項之:『請予撤銷系爭「調解不成立」裁判,並准予實體調查審酌裁判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承審法官、法官助理、鐘麗芳書記官公鑑:

引用93、94年以後的前開調解聲請案\民事起訴案,誠請鈞院調卷查辦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9          月13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星期六00:17:17寫畢

為就鈞院100年09月06日所為(100司促14044號)裁定所諭示補正事項,補正如夏述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對中院100司促14044號之100年09月13日之陳報聲請救濟狀.doc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星期五10:47:21 PM起寫    擬於09\13(二)遞寄~~09\12(一)中秋節放假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0司促字第14044號)、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就鈞院100年09月06日所為(100司促14044號)裁定所諭示補正事項,補正如夏述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 0 4 ) 2 5 5 8 1 1 4 7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受任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 04 ) 2 5 5 8 1 1 4 7、2 5 5 8 6 6 4 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詳參附件四之 1 0 0 年 0 3 月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相對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事實理由證據:

一、100年09\09(五)收悉鈞院(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0年09月06日所為(100司促字第14044號)裁定,諭示五日內依據該裁定理由一(一)(1)、(2)、(3)、(二)的系爭事項補正及陳述說明,資補正如夏述事:

二、查:相對人彭榮義在87年10\15向鈞院(中院)提出「假扣押聲請狀」,由鈞院分案『87全3692號』,承審法官王金源\書記官王松川;彭榮義在狀首頁載明:『相對人夏興國…..通訊處:236台北縣土城市立德路2號、台北看守所』,此為承審法官\書記官所明知的基本事實(按:本人夏興國當年因冤獄劫難遭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參閱100年04\11聲請狀之附件八),惟查:
鈞院原承辦法官在87年10月~~90年、8月的裁判書類、期日通知書均未有合法送達本人(民訴法130條參照)、且是彭榮義以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捏造債權等情,鈞院原承審法官不敢合法送達本人在先、枉法裁判在後等情(月前已有個案救濟在案,資引用之);本件係拙愚夏興國為家君夏公宗璠討回公道的個案救濟、同一期日之100年04月11日先後向貴中院、中檢具狀,中檢以偵察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犯行為之、聲請支付命令係提起民事訴訟的先行程序,卻在聲請訴訟救助個案救濟拖了將近五個月,希望能夠儘速實體審查裁判以資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查:本人在100年02\21遞狀聲請閱卷,由鈞院民事執行處梅股洪加芳書記官依據調卷程序調卷後,准由本人在03\04(五)閱卷及影印所得之卷證影印本,詳細情形,請予鈞院調取案卷原本參辦之(100年04\11聲請狀之 附件一、附件二 )、至於100年03\09之中院彥非伍88促22354號函主旨與說明提及系爭案卷業已銷毀等情(100年04\11聲請狀之附件三 ),以致本人未能閱卷及影印,核先陳明,請察照查辦!
相關事實請調取鈞院的相關案卷為據,且因若干卷證已經銷毀(前述),系爭事實則需向兩造當事人、豐原地政事務所、台中縣稅捐稽徵處(現為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調取相關案卷佐證之,本人已經竭盡所能提供相關卷證供鈞院查辦,且本人冤獄劫難12年等情,請審酌上情參辦。
另請鈞院向台中縣警察局(現為台中市警察局)調取95年間舍妹夏妤蓁(原名夏麗娟)提出的告訴案卷(請參閱100年04\11聲請狀之附件十三),以資審辦及裁判!
四、茲請參閱100年04月11日所提起的聲請狀及其附件、4~9月的相關書狀及其附件,資不贅述。

五、關於裁定理由一(一)(1)的系爭事項「相對人彭榮義已自夏宗璠受領之工程款為何?」:
請參閱100年04\11聲請狀說明五及(附件九、十、十一)(按:附件十一關於「彭榮義」的記載係家君夏宗璠的註記,本人在100年04\11聲請狀的陳述有誤,特此更正);彭榮義受領工程款的內容係在(附件十)記載、溢領金額係在(附件十一)第五點記載,請參閱審辦。

六、關於裁定理由一(一)(2)的系爭事項「相對人彭榮義於本院88民執16013號執行事件分配之數額為何?」:
請參閱鈞院民執梅(88民執梅16013號)案卷內的分配表、100年04\11聲請狀說明五及(附件十八),依據該分配表:
彭榮義的債權原本$2100000元、債權本利和$2307123元、分配金額$2307123元。

七、裁定理由一(一)(3)的系爭事項「相對人彭榮義溢領的正確金額數目為何?」:
引用說明五。  應以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為據?。

八、裁定理由一(二)的系爭事項「90年12月07日所起算的基準日,是否即為相對人彭榮義受領拍賣款項日?」:
請參閱100年04\11聲請狀之(附件十八以後者)
依據拙愚影印的卷證,「90年12月07日」係本人當時因在台北看守所冤獄劫難期間,以書函書類委託家母夏葉秀卉代理的期日,至於彭榮義受領拍賣款項的期日,請鈞院調取原案卷參閱之;本人以「90年12月07日」為基準日,係因自該日起由家母受領剩餘分配款後算是系爭房地正式與「夏興國」因為法院的強制拍賣及分配款完成後而強制排除所有權的法律關係與事實,故以『90年12月07日』為基準日。
九、關於原100年04月11日聲請狀之聲明 5.「  請准就彭榮義及其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財產予以假扣押」:
彭榮義的上開犯行乃屬直接故意重大惡意,以上開刑事犯罪犯行取得詐領溢領工程款,應准為就其不法犯罪所得\不當得利的款項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至於應由本人負擔的擔保金等情,請准用聲明 4.
之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以資個案救濟,以保權利\以正國法!

十、關於訴訟聲明 2. 相對人彭榮義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 並自90年11月09日(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後工程完工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查: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彭榮義一方面故意延宕至建築物興建、甚至停工停擺、另一方面卻以前述犯罪犯行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留有尚未完成的工程必須由家君夏宗璠君另請洽請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補破網及收尾善後等情,花費了新台幣五十三萬五千元整(附件十二),構成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犯行,相對人彭榮義亦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按:以85年12月02日簽訂契約日為基準日起算之九個月期間為契約所約定之興建期之86年09月02日,自此之後至90年11月09日(善後工程完工日)係 1 1 4 3日,每日以一千元稽延損失費計算,合計為新台幣壹佰拾肆萬參仟圓整),並以90年1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是有訴訟聲明 2. 之救濟事項。
十一、綜上,對造當事人彭榮義構成相關侵權行為,誠請鈞院准予救濟之,以保權利及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憲治法治義務!(按:涉及刑事犯罪者,另案救濟之!)
本件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等救濟事項,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十二、、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0司促字第14044號)、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狀文所提及的相關個案案卷,誠請鈞院調取之。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9    月    1 3   日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星期五11:52:42 P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