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 星期二

案由:為請踐行公務監督權:(1 .拙愚100年7、8月寄致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之100司裁全1031號之聲明異議救濟狀、 2 . 中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0司促14044號)100年08月24日裁定理由一(二)之指摘: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公務監督權人之不監不督\100年08月31日寄致中院李彥文院長.doc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三12:36:12 AM起寫    擬於08\31(三)遞寄
正本:中院李彥文院長、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

案由:為請踐行公務監督權:(1 .拙愚100年7、8月寄致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之100司裁全1031號之聲明異議救濟狀、 2 . 中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0司促14044號)100年08月24日裁定理由一(二)之指摘:

事實理由證據:

一、茲因貴中院台中簡易庭悅股(100司中調486號)乙位女性法官助理08\29(一)早上電洽拙愚夏興國稱『08\30調解期日因為送達對造蔡進旺的書類以及通知書均未送達,08\30調解期日可以不用到場、….等到法官查明對造蔡進旺戶籍住居所後,另行通知兩造』(概意),拙愚則在08\30約10:30於鈞院收狀台就該個案具壯及聲請在案;惟因拙愚擬08\30到鈞院的調解期日之便遞狀及詢問系爭個案進行情形,即使調解期日因故取消,拙愚仍舊依擬訂計畫到院遞狀及洽問個案救濟情形;亦因此,系爭個案需要鈞院踐行法院組織法110條之公務監督權,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公務監督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關於拙愚夏興國100年7、8月寄致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之100司裁全1031號之聲明異議救濟狀:
查:拙愚七、八月以郵寄中院的個案救濟若干件,惟經民事執行處七股楊書記官及分案室承辦人、收狀處的股長08\30早上查詢後竟然稱『只有07\19收到寄致民二庭\丁股之100國8號之書狀,其他就沒有收到夏興國的任何書狀了…』,就以拙愚夏興國100年7、8月寄致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之100司裁全1031號之個案書狀及聲明異議救濟狀就有夏列狀例:
1.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案由:為就  鈞院100年07月01日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七字第10314號)通知,命聲請人夏興國收受通知後五日內陳報釋明本件假扣押原因到院事:(07\09寫、9頁~含附件)
2.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100年07月14日所為(100司裁全字第1031號)裁定,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救濟事:(07\23寫、2頁)
3.          二○一一年八月二三日星期二之具狀目錄頁
五、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100年08月11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字第1031號)函,陳報與救濟事:
(08\22寫、5頁)
以上三件書狀竟然都沒有送到民事執行處七股的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手上、甚至連收狀處、分案室都無收狀記錄,實在不對。
日前爆發桃園地方法院男性書記官隱匿案卷超過一百件的弊案事件,呂水福院長以請辭負責云云(雖經慰留,畢竟仍須很大努力來善後);同理,貴中院的收狀、分案、分送承辦股…的相關流程亦可能有很大的積弊,基於「曲突屣薪」、「主動發現總比日後被爆發更易於善後」,請予踐行公務監督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關於中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0司促14044號)100年08月24日裁定理由一(二)之指摘:
拙愚夏興國則在08\30約10:40於先後在鈞院非訟中心肆股柳寶倫書記官影印系爭裁定一份並據以向鈞院收狀台、臺銀收付處就(100司促14044號)繳交新台幣五百元的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據悉:柳寶倫書記官接任非訟中心肆股書記官僅二個月左右,本人在08月11、30日均表示『請向林怡秋司法事務官表達本人擬當面向其陳述,必要時可以柳寶倫書記官在場做筆錄』,然而柳書記官以轉達林事務官的旨意而不願意讓本人當面陳述~~就算帝治國時代的聖旨也在宣示聖旨後將聖旨交付受令人』、至於柳書記官的轉達林事務官旨意等情卻不敢做成書面記錄,於憲於法有違!
就以貴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裁全1031號)的個案,本人先後都曾與楊均謙書記官、張國隆司法事務官、林新竑法官當面溝通並做成筆錄;為何中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0司促14044號)的個案,卻是由柳書記官以轉達方式\不敢做成書面記錄方式為之呢?
再者:以中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0司促14044號)100年08月24日裁定理由一(二)稱:『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前次聲請狀仍未敘明具體之原因事實)』云云。
查:前述桃園地方法院男性書記官隱匿案卷超過一百件的弊案事件且在相關電腦記錄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第213條犯行,目前以一次寄兩大過停職及檢方偵辦在案。    同理:本人的相關書狀具體且鉅細靡遺陳述對造當事人彭榮義之相關犯行及請求支付命令的原因事實,林儀秋事務官卻在100年04月中旬、100年08月24日裁定稱:「(聲請人前次聲請狀仍未敘明具體之原因事實)」,亦有刑法第213、124條之犯行。(按:司法事務官做成的個案裁判亦適用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
再查:鈞院(88促22354號)及彭榮義87年10月15日聲請支付命令案,本人夏興國當年因冤獄劫難遭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鈞院原承辦法官在87年10月~~90年、8月的裁判書類、期日通知書均未有合法送達本人(民訴法130條參照)、且是彭榮義以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捏造債權等情,鈞院原承審法官不敢合法送達本人在先、枉法裁判在後等情(月前已有個案救濟在案,資引用之);本件係拙愚夏興國為家君夏公宗璠討回公道的個案救濟、仝依其日之100年04月11日先後向貴中院、中檢具狀,中檢以偵察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犯行為之、聲請支付命令係提起民事訴訟的先行程序,卻在林事務官、柳事務官的前開犯行擱延,於憲於法有違。
請予踐行公務監督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五、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六、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惟檢察官/法官辦案設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125條、公懲法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役有憲法第81、24條之規定可稽~~檢察官/法官係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公務員,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有權利,有救濟。』是憲治國法治國所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然而,「有權力~~公務員的公務權能與權義~~則有監督制衡」則是憲治國法治國所規範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的事前監督、事後救濟之憲治法治本旨!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七、綜上所述,  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本件聲請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正本:中院李彥文院長、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華民國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三00:36:12寫畢




2011年8月29日 星期一

案由:為就: 100年09月01日正式施行新制「冤獄賠償法」(新名稱為「刑事補償法」、應正名為「冤受刑事處罰賠償救濟法」)擬近日北上拜訪吳校長\郝市長,是否准為賜見,請予查復: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100年08月30日寄致政大吳思華校長台北市郝龍斌市長的拙函.doc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一11:21:12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敬致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臺北市郝龍斌市長  鈞鑑:
副本: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南亞技術學院王春源校長(前政大中山所所長)、五南文化事業公司楊發行人榮川   鈞鑑:

案由:為就:  100年09月01日正式施行新制「冤獄賠償法」(新名稱為「刑事補償法」、應正名為「冤受刑事處罰賠償救濟法」)擬近日北上拜訪吳校長\郝市長,是否准為賜見,請予查復:
                                                說明:

一、自然事實只有一個~~真相不能不清、是非黑白必須分明~~拙愚目前無資力不情陷狀,藉由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竟是如此的迢迢遙遙無期又無望;通往正義之路本來就是迢迢遙遙艱辛崎嶇的路程(美國丹諾大律師語),只要拙愚夏興國「活著」一定DO BEST & MOST!踐行「我控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拙愚夏興國03\29(二)親自到貴校\貴府遞狀,迄今逾越五個月均無消息函覆等情;茲因100年09月01日正式施行新制「冤獄賠償法」(新名稱為「刑事補償法」、應正名為「冤受刑事處罰賠償救濟法」)擬近日北上拜訪吳校長\郝市長,是否准為賜見,請予查復:(按:若否准此議,亦請函覆之;若准為賜見,拙愚會洽請陳惠馨教授、王春源前所長是否願意陪同拙愚之?)

三、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艱險崎嶇險阻。(美國丹諾大律師語),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夏興國華夏御乾語)。
擇善固執是一種堅持與美德。  擇義行義則是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所需堅守的最後人生之道!
只要「我活著」就會堅持正道行義\大正義行踐行「我控訴!」的個案救濟,當然希望能在仁人大德的鼎助下儘速完成~~自然事實只有一個~~真相不能不清、是非黑白必須分明~~藉由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拙愚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人生必雪之恥,依據前述中山門大審判罪刑罰定主義、正義一定贏大審判罪刑罰定主義踐行雪恥復義(實現個案正義)之雙訴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也希望能夠把拙愚的擬議與相關個案表達之,請予審酌參採,期能惠准及鼎助之!  個案正義必須藉由罪行罰定主義實現之!

六、綜上所述,  是請 吳校長\郝市長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臺北市郝龍斌市長  鈞鑑:
副本: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南亞技術學院王春源校長(前政大中山所所長)、五南文化事業公司楊發行人榮川   鈞鑑:

五南文化事業公司楊發行人榮川   公鑑: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一00:02:13 AM寫畢

2011年8月16日 星期二

為就請准為 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星期二12:26:17 PM起寫    擬於08\02(二)遞寄之

致 眾城法律事務所      王大律師兼所長炳輝  及  律師道長  鈞鑑:
案由:為就請准為 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說明:

一、引用附件之各拙狀及光碟片檔案~~期能洽請貴所『為就請准為 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敬述如夏:

二、茲因『自訴律代~~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強制代理~~違憲法律的箝制』,被害人\自訴人之自訴提起權與實施權完全淪落到受任律師手上,若是找不到律師道長願意接受委任、抑或被害人\自訴人無資力等情事實上不可能委任律師,刑事自訴救濟權等同完全剝奪殆盡,應認核為抵觸憲法的違憲法律,故有上開擬議(引用94年08\08釋憲案之系列書狀)
復因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所『自訂』行政命令將「自訴律代案件」原則上不屬於法扶範圍,以致於各分會對於本人的法扶救濟申請案均以上開違憲違法的行政命令作用下予以否准法扶救濟申請案;另則則是法律扶助法第四條2項之檢察官、法官並未確實恪盡協助被害人\自訴人法律扶助的憲治法治義務~~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訴法第343條准用246、249條及關於公訴之相關規定,檢察官負有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協助被害人\自訴人提起自訴\實施自訴之憲治法治義務、承審法官亦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准為被害人\自訴人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自訴等情之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之憲治法治義務,然而實務上卻是完全漠視、存而不論等情,致使被害人\自訴人遭受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自訴救濟權不救不濟在後,應予導正及救濟之!

三、引用附件的光碟片及拙文拙狀。
關於人民\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受到憲法保障,應該藉由訴訟個案審判應符合依法審判即時實質效能救濟原則之憲治法治義務:
引用夏列之拙文與拙狀:
  1. 拙愚94年08\08釋憲案係就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釋憲\憲法救濟案
2. 100年02\12寄至司法院賴院長\蘇副院長、北院吳院長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
3. 拙文之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及同名之釋憲案
4. 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5. 國家救濟義務
從制憲行憲本旨,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計有『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後二者係屬救濟權,依據訴願(認為所受到違法的行政處分)、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五式訴訟的事後救濟~~依據(釋154理由書)釋示:『….係屬於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人民得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救濟權,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負有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概意),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之用語(引用相關釋憲案)請問:何人會因為刑事犯罪發生後的刑事訴訟程序受益呢?  就算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有不法的犯罪所得,系爭犯罪行為人仍須依據審判主文予以沒收或追繳….等強制處分,答案是沒有人因此受益,是此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用語~~就算是被害人所提起刑事訴訟也是因為法治國嚴禁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被害慘況遭遇,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實施訴訟後,經過法院的調查審理裁判才有可能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受公平審判訴訟救濟權也才有可能在個案正義真正實現後獲致保障與救濟~~故以『救濟權』稱之;是此,刑事訴訟法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憲法的測震儀,當然不能抵觸憲法16、23、24、77、80、171、172….等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的訴願權、訴訟權本質上繫屬『救濟權』(又稱雙訴救濟權),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當然應符合即時救濟與效能性的救濟本質~~正義的遲到就是對於正義的否認( Delay  Is  Deny. ) ‘個案正義在國家救濟義務的不救不濟而不能實現,等同第N次違法侵害被害人的雙訴救濟權,也同時包庇犯罪行為人、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免受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法治國質變惡化成為盜治國大盜猖獗橫行不已!
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敢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典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另引用說明七)

四、倘若 貴所\貴座及所屬律師道長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律師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有民聯合法律事務所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倘若貴眾城法律事務所否准上開所請個案救濟,請予原件寄返本人即可。

五、請予指明賜知如何洽購或上網下載最適用的撰狀軟體事;抑或准為洽借拙愚之!

六、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貴座\貴事務所鑑核,經審查夏興國個案認為有冤獄及必須依據法定程序平正冤獄我活著控訴之踐行者,請接受委任並閱覽及影印系爭案卷以利憑辦審查,准為本件法扶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一年八月二日星期二12:28:01 PM改寫完畢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二10:53:56 PM起寫    擬於08\17(三)親遞之

致 政法法律事務所  廖大律師兼所長素秋  及  律師道長  鈞鑑:
案由:為就請准為 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說明:

一、引用附件之各拙狀及光碟片檔案~~期能洽請貴所『為就請准為 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敬述如夏:

二、茲因『自訴律代~~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強制代理~~違憲法律的箝制』,被害人\自訴人之自訴提起權與實施權完全淪落到受任律師手上,若是找不到律師道長願意接受委任、抑或被害人\自訴人無資力等情事實上不可能委任律師,刑事自訴救濟權等同完全剝奪殆盡,應認核為抵觸憲法的違憲法律,故有上開擬議(引用94年08\08釋憲案之系列書狀)
復因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所『自訂』行政命令將「自訴律代案件」原則上不屬於法扶範圍,以致於各分會對於本人的法扶救濟申請案均以上開違憲違法的行政命令作用下予以否准法扶救濟申請案;另則則是法律扶助法第四條2項之檢察官、法官並未確實恪盡協助被害人\自訴人法律扶助的憲治法治義務~~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訴法第343條准用246、249條及關於公訴之相關規定,檢察官負有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協助被害人\自訴人提起自訴\實施自訴之憲治法治義務、承審法官亦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准為被害人\自訴人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自訴等情之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之憲治法治義務,然而實務上卻是完全漠視、存而不論等情,致使被害人\自訴人遭受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自訴救濟權不救不濟在後,應予導正及救濟之!

三、引用附件的光碟片及拙文拙狀。
關於人民\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受到憲法保障,應該藉由訴訟個案審判應符合依法審判即時實質效能救濟原則之憲治法治義務:
引用夏列之拙文與拙狀:
  1. 拙愚94年08\08釋憲案係就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釋憲\憲法救濟案
2. 100年02\12寄至司法院賴院長\蘇副院長、北院吳院長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
3. 拙文之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及同名之釋憲案
4. 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5. 國家救濟義務
從制憲行憲本旨,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計有『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後二者係屬救濟權,依據訴願(認為所受到違法的行政處分)、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五式訴訟的事後救濟~~依據(釋154理由書)釋示:『….係屬於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人民得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救濟權,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負有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概意),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之用語(引用相關釋憲案)請問:何人會因為刑事犯罪發生後的刑事訴訟程序受益呢?  就算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有不法的犯罪所得,系爭犯罪行為人仍須依據審判主文予以沒收或追繳….等強制處分,答案是沒有人因此受益,是此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用語~~就算是被害人所提起刑事訴訟也是因為法治國嚴禁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被害慘況遭遇,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實施訴訟後,經過法院的調查審理裁判才有可能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受公平審判訴訟救濟權也才有可能在個案正義真正實現後獲致保障與救濟~~故以『救濟權』稱之;是此,刑事訴訟法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憲法的測震儀,當然不能抵觸憲法16、23、24、77、80、171、172….等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的訴願權、訴訟權本質上繫屬『救濟權』(又稱雙訴救濟權),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當然應符合即時救濟與效能性的救濟本質~~正義的遲到就是對於正義的否認( Delay  Is  Deny. ) ‘個案正義在國家救濟義務的不救不濟而不能實現,等同第N次違法侵害被害人的雙訴救濟權,也同時包庇犯罪行為人、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免受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法治國質變惡化成為盜治國大盜猖獗橫行不已!
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敢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典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另引用說明七)

四、倘若 貴所\貴座及所屬律師道長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律師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有民聯合法律事務所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倘若貴眾城法律事務所否准上開所請個案救濟,請予原件寄返本人即可。

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1、2、3、5款之再審是由之證明,需要刑事或懲戒訴訟之進行等情;前述的監察救濟乃是陳請監察委員提起懲戒訴訟的監察救濟陳訴按、至於刑事訴訟則需律師協助拙愚自訴(刑訴法319條以降之自訴律代違憲法律的箝制)(法扶基金會\各分會均以自訴律代並非法扶範圍、夏興國無法提出雙親大人的資力證明來形式上程序上駁回法扶、本人找了三位數以上的律師均否准接受夏興國的個案委任);是此,倘若  貴廖素秋大律師認為可行,請就協助夏興國自訴(法扶義務及人權律師協助夏興國自訴),附件的的光碟片及個案卷證有15件聲請協助自訴案的洽請救濟(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100聲…..),請予協助之;如此的併個案救濟,如同「雞尾酒療法」多管齊下,請予鼎助至禱!

六、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艱險崎嶇險阻。(美國丹諾大律師語),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夏興國華夏御乾語)。
擇善固執是一種堅持與美德。  擇義行義則是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所需堅守的最後人生之道!

七、綜上所述,  是請 貴座\貴事務所鑑核,經審查夏興國個案認為有冤獄及必須依據法定程序平正冤獄我活著控訴之踐行者,請接受委任並閱覽及影印系爭案卷以利憑辦審查,准為本件法扶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拙愚即是被害人、冤獄受難人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二11:00:43 PM改寫完畢

附註:拙愚的表妹(馬場姨丈之女)的大名亦是「廖素秋」,08\11(四)約12:00騎機車行經貴事務所時,看板上有貴座的大名,於是停車洽請協助,惟因門口掛有「有事外出」牌子,本人留下代用名片,並於08\15(一)電洽,另因08\17(三)有職訓課程的徵試及拙愚擬洽白象文化事業公司協助「紙本文件掃瞄上網」的個案救濟,順道親遞本件拙狀,請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