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二日星期六00:27:57 AM起寫 擬於 0 7 \ 0 4 ( 一 )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100年度救字第55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鈞鑑:
案由:為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之100年度救字第55號)駁回訴訟訴訟救助事件,補充抗告理由事:
抗告人即是原聲請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相對人:彭榮義(詳卷)
抗 告 救 濟 聲 明:(詳卷)
原 因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引用附件之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100年06月28日所為(100年度執事聲字第59號)裁定~~相關的事實理由證據均與本件(中院100就55號)相同~~,請察照!
二、本件之相對人彭榮義者~~雖然當年的土地、房屋均是登記載本人夏興國名下,但本人夏興國迄今仍尚未見過彭榮義;彭員不但拒絕出面調解,就連后里區長邱文宏洽請彭員出面解決,彭員也不願意到后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至於本人100年2月以後以電話、親自到訪、言詞、書狀…等數十次的邀約,彭員均不出面解決之~~至於本件訴訟救濟事項係因本人冤獄劫難期間所衍生的個案,當年鈞院(民執梅股者)自87年10月~~90年、8月之約三年期間的裁判書類均未有合法送達本人,已是當年的承辦法官及書記官的違失;至於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接手本案,係因家君夏公宗璠業已高齡86歲了,本人以民事\刑事訴訟救濟程序為之,讓彭員應該出面接受法院裁判等情,
若是本件仍以「否准訴訟救助」的懸谷,根本無法獲致救濟,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之本旨。
三、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100年度救字第55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0 4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星期六00:47:11 AM寫畢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星期日4:00:55 AM起寫 擬於 0 8 \ 0 8(一)遞寄
致 台中高分院民五庭\表股(100抗287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鈞鑑:
案由:為就不服 鈞院(台中高分院民五庭\表股100年07月27日所為(100抗287號)裁定),10日期間內聲明異議;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救濟事:
抗告人即是原聲請人: (詳卷)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卷
抗 告 救 濟 聲 明:
1. 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駁回訴訟救助聲請者)
2. 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案之審理抗告法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抗告聲明、訴訟救助法律扶助….等救濟事項)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原 因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茲因於08\05(五)收悉鈞院(台中高分院民五庭\表股100年07月27日所為(100抗287號)裁定),駁回本人就中院(100就55號)裁定之抗告救濟云云,惟查:
拙愚夏興國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尋覓工作無著….不情陷狀,連健保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繳不出來,鈞院卻駁回系爭個案的訴訟救助聲請救濟事項,如此的裁判抵觸憲法15、16條及民訴法107條、2項以降相關規定,應屬(釋135、271、499、535)、(30上2838)所揭之無效裁定,應依據原審法院自我審查及抗告….等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拙愚夏興國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尋覓工作無著….不情陷狀,連健保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繳不出來,鈞院卻駁回系爭個案的訴訟救助聲請救濟事項,如此的裁判抵觸憲法15、16條及民訴法107條、2項以降相關規定,應屬(釋135、271、499、535)、(30上2838)所揭之無效裁定,應依據原審法院自我審查及抗告….等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二、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亦即,只要聲請人的財產資力 < (小於) 維持基本生活生存生命的最低標準之需要及系爭訴訟個案的裁判費者,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憲法第15、16、77、0…等條、民事訴訟法第一一0條之旨,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俾符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生存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三、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應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綜上,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准為所請之訴訟救助相關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四、原裁定核有不適用法則的違背法令:
B.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綜上,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准為所請之訴訟救助相關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四、原裁定核有不適用法則的違背法令:
1.查:(釋177)釋示:不適用法規的違背法令自屬民訴法496條項1款所定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範圍 應許當事人對之提起(釋28、60、135、271、499、535)(30上2838)所示之再審、非常上訴、抗告、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的個案救濟程序 以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本旨
2.再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3.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六、誠請: 台中高分院民五庭\表股(100抗287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鈞鑑:
應先踐行相關的程序上應先決的訴訟救助審查與裁判:
應先踐行相關的程序上應先決的訴訟救助審查與裁判:
1.查:民訴法109條之1之規定,訴訟個案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個案尚未確定前 承審法院不得駁回原先的訴訟個案 以維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旨
2.再查:鈞院前開裁定明知本人的不情陷狀持續進行式中,根本不可能有任何的資力可以繳納,卻做如是裁定,應依據憲法第15、16條之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107條以降及466之1條~~466之4條的相關規定 自應將旨揭狀請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免納裁判費、聲請第二審法院指請律師代理訴訟之救濟個案檢卷送請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依法做程序上先決的個案裁判與救濟,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七、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高分院民五庭\表股(100抗287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8 月 0 8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星期日4:07:29 AM改寫完畢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星期日4:07:29 AM改寫完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