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100年08月31日對中院(100司裁全1031號)、(100司促14044號)的個案救濟.doc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三11:25:13 PM起寫、 擬於09\01(四)遞寄
正本:中院李彥文院長、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
案由:為請踐行公務監督權:(1 .拙愚100年7、8月寄致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之100司裁全1031號之聲明異議救濟狀之指摘:
事實理由證據:、
一、引用08\31(三)拙愚夏興國親到中院遞狀支各件書狀。
一、引用08\31(三)拙愚夏興國親到中院遞狀支各件書狀。
二、拙愚100年07、08月郵寄至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裁全1031號)之個案書狀計有07\12、07\25、08\23,竟均未有相關收狀收案紀錄。 佐以日前桃園地方法院爆發書記官吞吃及隱匿案卷、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犯行,本件應予詳查。
拙愚100年07、08月郵寄至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裁全1031號)之個案書狀之信封係以夏列尺寸的信封、收件人內容為之:(參閱附件一、二)
請問:如此的收件人內容的個案書狀,鈞院(台中地方法院)的處理流程為何? 請予查明後賜復之!
三、『有權利,有救濟。』是憲治國法治國所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然而,「有權力~~公務員的公務權能與權義~~則有監督制衡」則是憲治國法治國所規範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的事前監督、事後救濟之憲治法治本旨!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四、、綜上所述, 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本件聲請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四、、綜上所述, 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本件聲請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正本:中院李彥文院長、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華民國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三11:25:13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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