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二11:14:27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敬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副本: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案由:為就 貴民間司改會100年04\13法扶審查「夏興國冤獄個案」,08\12(五)決議以「監察救濟」程序為之, 敬述擬議及請予指正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說明:
說明:
一、引用拙愚夏興國08\12的電子郵件及附加檔案。
二、據告知:貴民間司改會審查「夏興國冤獄個案」,08\12(五)決議以「監察救濟」程序為之,認為『鑑定報告太多疑點….』云云,事實上。03\29所交付的光碟遍及聲請協助自訴卷證即有針對「鑑定報告」、「科學辦案」…違反實體真正事實發現等予以指摘駁斥在案,請參閱對照之!
本件以例舉指摘控訴之:
1. 台北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捏造「發現四處起火點」(沒有任何理由佐證之)
2. 中山館三樓編號7、8研究室門外通道、二樓編號17、18的研究室門外通道經火調消防人員認定起火點,竟然沒有做任何的採樣鑑析
3. 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偽證捏造:『中山館一樓水溝、草皮發現的兩個塑膠桶是由消防人員所發現的』,消防人員還讓蕭敬義將上開兩個塑膠桶予以掉包\偷天換日\偷樑換柱之換成「NO5扣案物之兩個夜來香酒精膏空瓶」(按:火場附近發現的可疑容器應由消防人員帶回鑑識科鑑定之,蕭敬義不具司法警察身份,卻能夠攜回兩個塑膠桶且捏造前開事實並偽證之)
4. NO.1、2、3、4扣案物之長褲、書包、鞋子、T恤襯衫在慈光寺、文山一分局均未有任何的血跡,可從政警被訴人87年08\13上午\下午提供新聞媒體記者拍照得證之;然而87年10\21之一審審理期日,劉坤典審判長當庭勘驗系爭扣案物均發現沾染「血跡」、「草籽」,….,卻不敢勘驗鑑定扣案物的血跡究竟是何人所留下的,並在冤獄一審亂判決書稱:『本件並無比對物,泛指身體特徵,本院無從鑑定』。 亦即,扣案物的血跡乃是政警被訴人在記者拍照完後所捏造的、劉坤典則是枉法裁判故鑄冤獄之犯行、冤獄二、三審則對扣案物的血跡不敢調查審酌裁判、亦不敢再冤獄亂判決書表示任何意見,則是枉法裁判故鑄冤獄之犯行。
5. 前述之NO1~NO5扣案物竟然由北檢林天麟主任檢察官在89年、6月間違法湮滅廢棄,不敢發還本人夏興國,涉及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6. 其他(引用03\29的光碟片及個案卷證)
三、檢察救濟程序可行、亦請貴民間司改會指請律師協助拙愚自訴踐行刑事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倘若 貴民間司改會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律師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有民聯合法律事務所的金融機構帳戶之。(按:貴民間司改會的人權律師均以人權、正義為信念,犧牲諸多律師酬金的個案,前開擬議乃是拙愚的擬議,由貴民間司改會及受任律師合意分配之)
四、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艱險崎嶇險阻。(美國丹諾大律師語),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夏興國華夏御乾語)。
擇善固執是一種堅持與美德。 擇義行義則是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所需堅守的最後人生之道!
擇善固執是一種堅持與美德。 擇義行義則是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所需堅守的最後人生之道!
五、綜上所述, 是請 老師及兩大基金會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二11:40:16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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