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四00:50:40 AM起寫 擬於06\16(四)遞寄
致 台中市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秘書、承辦人 您好:
副本: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案由:為請查復關於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之調解事件之聲請人,並請將該調解事件聲請書送達本人事:
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垕 歸璞 東方白
UUANUS 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LTH&COMMOMEARTH !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 ~~ 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 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興國之道~~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3 G \ G S M :( 0 9 7 5)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 ~~ 您就器重我 )、 ( 0 5 4 4 7 4 ~~ 您我是是七四 ~~ 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釋義如夏:「 0 5 」( 您我 \ 您吾 )、「 4 4 」( 是是 )、「 7 4 」(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其中「 4 4 」( 是是 )解做『 D O T H I N G R I G H T ! 』( 作對的事 )、『 D O R I G H T T H I N G !』 (把事情做好作對)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本件係因拙愚夏興國(夏稱本人)100年06月15日(三)早上約10:00,以電話至(04)25569998轉204(道成汽車公司)呂小姐轉達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夏稱對造):『
關於本人06\10所交付陳順全的書面資料,請陳順全及其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人員擇定本人所建議的時間地點踐行調解程序,決定後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本人…。』,呂小姐答應轉達陳順全員;對造陳順全員於06\15約11:42以(886928)333687的電話傳簡訊與本人夏興國之手機(0975)054474,內容為:『夏先生您好,您上次的信件(按:應指06\10者)我有看過了,但因為警察已經送調解了,過幾天我們會收到調解通知書,等待收到通知書後再看和解的時間吧!』;本人則在收到上開簡訊後很快就以簡訊回覆之,內容為:『警察不會主動送調解,請問這是何人主張,請賜知!』,本人為了日後調解期日所做的準備及釐清事實與事件經過發展~~算是收到陳順全員前述簡訊後的調解準備;請貴台中市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秘書、承辦人准為本件案由所列之聲請救濟事項之惠賜:
1. 本件之送請貴大雅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個案聲請人?
2. 請將該調解事件聲請書送達本人事
二、任何的交通事件都是很令人遺憾、意料之外的『意外』,通常會認為倒楣、劫數難逃….等情;本人夏興國因本事件所肇致的體傷不嚴重、腦部及胸部臟器並無受創或致傷等情車損狀況的修復費用也僅是數千元之列,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復因本人目前正在中區職訓中心內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建築工場接受「教育訓練產業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職訓課程、且有若干件雙訴救濟案之踐行,沒有時間耗在本件交通事件之上,所以展現最大讓步洽請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書條款,期能在『和解』程序終究能夠獲致兩造雙方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合意』,讓事件早日落幕! 惟查:
對造陳順全員在自05\31~~06\15的電話與簡訊卻是大大地不相同\不相容的主張與聲明,從「和解」到「調解」的轉折\轉換程序,變化之大,本人感到很意外
~~意料之外~~當然,對造陳順全員有權利選擇「和解」或「調解」,亦因上開的轉折轉換程序,本人還要播出時間精力進行較複雜的「調解」程序,本人也會有所主張與對治之!
三、期予察鑑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四00:43:01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一5:48:22 PM起寫 擬於06\21(二)親自遞致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並由該會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致 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並由該會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副本: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請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據悉是06\30(四)早上調解,聲明與聲請調查證據事: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緣:拙愚夏興國100年06月20日下午約16:20親赴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向承辦人洽請查復:「本件(05\26交通事件)~~是否已送貴會(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由何人聲請?」、「有無收到本人06\16所寄的明信片及聲請查復事項?」…等情。 貴會承辦人~~乙位女性承辦人~~則答覆:
一、緣:拙愚夏興國100年06月20日下午約16:20親赴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向承辦人洽請查復:「本件(05\26交通事件)~~是否已送貴會(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由何人聲請?」、「有無收到本人06\16所寄的明信片及聲請查復事項?」…等情。 貴會承辦人~~乙位女性承辦人~~則答覆:
1. 今天(06\20)早上已經將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寄出去了
2. 早上收到夏先生你的明信片時,本會已經將已經將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寄出去了
3. 本件是何人送聲請調解,請向承辦員警訊問
本人當時向貴會借電話打給承辦員警陳志達,接電話的員警稱「陳志達排休假、明天13:00以後上班」、本人經貴會承辦人給閱案卷,在卷宗首頁的聲請人是「陳順全」~~本人會在06\21下午再次電洽陳志達員警查明本件的聲請人~~本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本人當時向貴會借電話打給承辦員警陳志達,接電話的員警稱「陳志達排休假、明天13:00以後上班」、本人經貴會承辦人給閱案卷,在卷宗首頁的聲請人是「陳順全」~~本人會在06\21下午再次電洽陳志達員警查明本件的聲請人~~本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二、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在06\30調解期日勘驗錄影帶以明事實:05\30早上,本人親自遞送三份文件交付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夏稱對造)時,陳順全員表示:「我已經調取道當時的錄影帶了」,資請在06\30調解期日勘驗錄影帶以明事實
2. 茲將本人夏興國以親自遞寄或郵寄送達的方式所交付陳順全的相關拙函拙狀與附件摘錄如夏:(05\26交通事件的表列記事)
l 13 05\30 約08:40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三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當面交付陳順全員
l 15 06\03 約08:40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一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交付呂小姐轉交陳順全員(請陳順全員試擬和解書條款等情)
l 22 06\10 約08:40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一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交付06\07的男性員工洽請轉交陳順全員(關於洽談和解的時間與地點的擬議事:)
本人已將相關書狀及附件證據以親自遞致或郵寄方式為之在案,對造陳順全員亦表示收到並看過無訛,請察照!
3. 對造陳順全員在06\30調解期日若要委任代理人(律師或其他法定人士者)者,法律規定的上限是3人;請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後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承辦人附卷之,本人會在06\30調解期日閱卷確認之;若無合法代理者,其他人亦可在場旁聽(需徵得調解委員及兩造當事人同意),但不得表示意見。亦即,對造陳順全員若要委任代理人,請依據法定程序為之。
4. 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復因本人目前正在中區職訓中心內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建築工場接受「教育訓練產業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職訓課程、且有若干件雙訴救濟案之踐行,沒有時間耗在本件交通事件之上,所以展現最大讓步洽請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書條款,期能在『和解』程序終究能夠獲致兩造雙方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合意』,讓事件早日落幕! 惟查:
對造陳順全員在自05\31~~06\15的電話與簡訊卻是大大地不相同\不相容的主張與聲明,從「和解」到「調解」的轉折\轉換程序,變化之大,本人感到很意外
~~意料之外~~當然,對造陳順全員有權利選擇「和解」或「調解」,亦因上開的轉折轉換程序,本人還要播出時間精力進行較複雜的「調解」程序,本人也會有所主張與對治之!
三、期予察鑑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並由該會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副本: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請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1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一6:33:40 P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二11:30:04 PM起寫 擬於06\22(三)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致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副本: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台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台中市大雅區道成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夏稱:道成汽車供司)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
案號:111z000646)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夏稱100年05\26交通事件),請予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緣:拙愚夏興國100年06月21日下午約13:20親赴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大雅分駐所)值班員警及某位替代役人員提供「100年05\26交通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告與23張相片影印本並COPY到隨身碟之。 經拙愚參閱上開資料後認為有必要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是有本件所請救濟事項,敬述如夏:
一、緣:拙愚夏興國100年06月21日下午約13:20親赴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大雅分駐所)值班員警及某位替代役人員提供「100年05\26交通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告與23張相片影印本並COPY到隨身碟之。 經拙愚參閱上開資料後認為有必要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是有本件所請救濟事項,敬述如夏:
二、誠如05\26約10:10左右,員警以雙方當事人當未有酒味等情,詢問雙方是否要做酒測云云,對造當事人陳順全表明「應該雙方都要接受酒測,日後才不會有爭執」,貴座(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依據規定與程序就兩造進行酒測,結果是兩造均未有酒精反應,相關結果經即時列印後由貴座黏貼案卷附卷之。
三、本人在參閱前述之「100年05\26交通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告與23張相片影印本並及檢視COPY到隨身碟的檔案相片,認為夏列事項需經由勘驗錄影帶予以釐清與確認事實: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抑或是從右方車道右轉為之?(按:從相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的陳順全轎車車輛角度、前輪並無轉向,應可溯究是從中間車到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
2. 陳順全進行前述之右轉時,有無打方向燈?(按:從本人被撞後的認知、前述現場相
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並無右轉方向燈閃爍燈號,應是並無打右轉方向燈)
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並無右轉方向燈閃爍燈號,應是並無打右轉方向燈)
3. 甲車(陳順全駕駛轎車)超越乙車(夏興國騎乘機車)急切右轉 抑或乙車行駛於甲車右後方,乙車煞車不及等情。
4. 其他
上開的事實需要勘驗錄影帶以利釐清與確認事實之;再者,陳順全05\30(一)早上在道成汽車大門口\辦公室告知本人:『我(陳順全)有調取到錄影帶了….』,正好,請警方擇定時間(06\30調解期日之前為之),通知兩造當事人(陳順全、夏興國)到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大雅分駐所一同勘驗錄影帶之。 若是警方來不及勘驗等情,請將系爭錄影帶轉交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以利於06\30的調解期日時勘驗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
四、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
5 8 年 0 7 月 0 4 日母難日 L 1 2 0 9 9 4 0 1 2 ( 0 4 )2 5 5 8 6 6 4 6 (0975)054474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五、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2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三00:01:27 AM寫畢
補充:
另請貴座\警方查復:06\30調解事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四11:51:07 PM起寫 擬於06\24(五)遞寄
致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夏稱05\26交通事件),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調取錄影帶及勘驗鑑定事:
聲請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
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垕 歸璞 東方白
UUANUS 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LTH&COMMOMEARTH !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 ~~ 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 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興國之道~~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3 G \ G S M :( 0 9 7 5)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 ~~ 您就器重我 )、 ( 0 5 4 4 7 4 ~~ 您我是是七四 ~~ 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釋義如夏:「 0 5 」( 您我 \ 您吾 )、「 4 4 」( 是是 )、「 7 4 」(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其中「 4 4 」( 是是 )解做『 D O T H I N G R I G H T ! 』( 作對的事 )、『 D O R I G H T T H I N G !』 (把事情做好作對)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本件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就「05\26交通事件」調取錄影帶及勘驗鑑定的緣由係因:
一、本件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就「05\26交通事件」調取錄影帶及勘驗鑑定的緣由係因:
1. 拙愚夏興國100年06月20日下午約16:20親赴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向承辦人洽請及閱覽案卷之卷宗首頁聲請人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2. 本人100年06\21向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調取: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05\26交通事件檔案拷貝COPY至隨身碟及洽請該小隊人員影印檔案相片
3. 06\22(三)親自遞致(附件一書狀)至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
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請予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
4. 06\23約21:00承辦陳志達員警與本人夏興國通過電話,本人就附件一書狀表達意見並對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表示意見與異議疑義,陳員警建議本人向
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就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之,是有本件之聲請事:
二、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調取「05\26道路交通事故」錄影帶及勘驗鑑定事項,藉以釐清與確認事實:
本人在參閱前述之「100年05\26交通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告與23張相片影印本並及檢視COPY到隨身碟的檔案相片,認為夏列事項需經由勘驗錄影帶予以釐清與確認事實:
5.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抑或是從右方車道右轉為之?(按:從相 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的陳順全轎車車輛角度、前輪並無轉向,應可溯究是從中間車到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
6. 陳順全進行前述之右轉時,有無打方向燈?(按:從本人被撞後的認知、前述現場相
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並無右轉方向燈閃爍燈號,應是並無打右轉方向燈)
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並無右轉方向燈閃爍燈號,應是並無打右轉方向燈)
7. 甲車(陳順全駕駛轎車)超越乙車(夏興國騎乘機車)急切右轉 抑或乙車行駛於甲車右後方,乙車煞車不及等情。
其他
其他
按:本人比對由陳志達員警所製作「05\26交通事故現場圖」的甲車角度~~道路白線及車體~~約是30度、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角度卻是約60度,應以後者為據並佐以甲車前輪並無轉向角度、未打右轉方向燈等情,據以溯究可以得證:
陳順全駕駛甲車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造成的05\26交通事故;為求慎重,資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就「05\26交通事件」調取錄影帶及勘驗鑑定並就前開列述待證事項予以勘驗鑑定之,據以釐清與確認事實之。
陳順全駕駛甲車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造成的05\26交通事故;為求慎重,資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就「05\26交通事件」調取錄影帶及勘驗鑑定並就前開列述待證事項予以勘驗鑑定之,據以釐清與確認事實之。
三、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公鑑: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4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五00:21:35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五00:34:41AM起寫 擬於06\24(五)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致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副本: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案由:倘若台端(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有誤,請予更正並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06\30調解期日使用之: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引用(附件一)之06\24擬寄致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之聲請勘驗鑑定書狀。(按:係台端與本人06\23約21:00通電話時的建議)
一、引用(附件一)之06\24擬寄致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之聲請勘驗鑑定書狀。(按:係台端與本人06\23約21:00通電話時的建議)
二、本人夏興國實際比對台端(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十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30度、進而比對檔案相片之、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60度,當然應以後者為據;亦即,倘若台端(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有誤,請予更正並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06\30調解期日使用之:
三、至於陳順全右轉並未打方向燈….等事項,則由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拙愚夏興國(附狀一)之聲請依據法定程序勘驗鑑定之,藉以釐清與確認事實!
另請貴座\警方查復:06\30調解事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四、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
5 8 年 0 7 月 0 4 日母難日 L 1 2 0 9 9 4 0 1 2 ( 0 4 )2 5 5 8 6 6 4 6 (0975)054474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五、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公鑑: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4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五00:01:27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六9:35:55 PM起寫 擬於06\27(一)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致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
副本: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陳清國小隊長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夏稱100年05\26交通事件),請予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倘若發現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經核對查驗後有錯誤,貴交通警察機關(夏稱大雅小隊)應予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並請查復所詢問之事項: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查:「100年05\26交通事件」之個案救濟,本人原本放手讓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主導「和解」等情,然而在05\30~~06月中旬期間,陳順全員一方面佯裝「和解」等準備事項(詳參上開期間之陳順全員所傳給本人的簡訊、本人的回應書狀與聲明)、另一方面透過貴機關(大雅分隊)陳志達警員送請調解(按:06\20下午在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閱卷時之該卷宗首頁之聲請人為「陳順全」);本人為了撥出時間準備調解,才會向貴交通警察機關踐行本項救濟、06\24(五)亦具狀向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勘驗鑑定在案,合先陳明。
一、查:「100年05\26交通事件」之個案救濟,本人原本放手讓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主導「和解」等情,然而在05\30~~06月中旬期間,陳順全員一方面佯裝「和解」等準備事項(詳參上開期間之陳順全員所傳給本人的簡訊、本人的回應書狀與聲明)、另一方面透過貴機關(大雅分隊)陳志達警員送請調解(按:06\20下午在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閱卷時之該卷宗首頁之聲請人為「陳順全」);本人為了撥出時間準備調解,才會向貴交通警察機關踐行本項救濟、06\24(五)亦具狀向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勘驗鑑定在案,合先陳明。
二、以06\21(二)~~06\24(五)期間,本人夏興國與貴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的接觸互動概述如夏:
l 本人100年06\21向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值班員警及某位替代役調取: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05\26交通事件檔案拷貝COPY至隨身碟及洽請該小隊人員影印檔案相片
l 06\22(三)親自遞致第一份書狀)至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請予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
l 06\23約21:00承辦陳志達員警與本人夏興國通過電話,本人就附件一書狀表達意見並對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表示意見與異議疑義,陳員警建議本人向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就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之,是有本件之聲請事:
l 06\24約16:40,本人親自遞致第二份書狀至貴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請予就「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發現錯誤請予更正
l 06\24約18:00陳志達警員VS.本人夏興國通了第二次電話,陳警員堅持所繪製之現場圖無誤,沒有更正之必要、並建議本人若有異議可以向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之。
亦因為上開的接觸與互動,本人以踐行本件之聲請貴交通警察機關(夏稱大雅小隊)應予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並請查復所詢問之事項:
三、茲將聲請貴大雅小隊更正與查復的救濟事項列述如夏:
三、茲將聲請貴大雅小隊更正與查復的救濟事項列述如夏:
**(附件一)係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年05月26日 ; (附件二)則是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年06月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年05月26日 。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約10:00~~10:20見過陳志達警員及陳清國小隊長、再來就是06\23、06\24與警員陳志達通電話,且通電話期間,兩人的通話內容並無交集(按:只有陳警員建議本人聲請鑑定乙節,本人為了確認與釐清事實需要業已在06\24郵寄書狀聲請在案,此係唯一有交集的事項)
05\26約10:00~~10:20在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大廳由陳志達警員及陳清國小隊長同時讓兩造當事人之陳順全及本人夏興國一起製作筆錄,本人在看過陳順全員提供的現場相片後,當場質疑「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且本人在答覆陳警員訊問問題之:「對方涉及傷害罪,….,你在六個月期間之內有告訴權,…,你是否瞭解?。」(概意)、本人答覆:『瞭解』。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應該由貴大雅小隊發現錯誤與不實予以更正之(刑法第213條參照);若是仍然不更正,難謂無刑法第213條之刑事責任與犯行。
05\26約10:00~~10:20在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大廳由陳志達警員及陳清國小隊長同時讓兩造當事人之陳順全及本人夏興國一起製作筆錄,本人在看過陳順全員提供的現場相片後,當場質疑「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且本人在答覆陳警員訊問問題之:「對方涉及傷害罪,….,你在六個月期間之內有告訴權,…,你是否瞭解?。」(概意)、本人答覆:『瞭解』。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應該由貴大雅小隊發現錯誤與不實予以更正之(刑法第213條參照);若是仍然不更正,難謂無刑法第213條之刑事責任與犯行。
**關於對造陳順全員是以「自右邊車道右轉」 亦或「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則應由貴交通警察機關之大雅小隊勘驗錄影帶查證之~~此係科學辦案,目前警方\檢方所常用的辦案方式,也是查明真相的利器~~本人也願意以勘驗錄影帶後所確認的事實為依據,若是仍然不予勘驗鑑定錄影帶等情,應有刑法第165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之法律效果認定與相關責任之。
,則應由貴交通警察機關之大雅小隊勘驗錄影帶查證之~~此係科學辦案,目前警方\檢方所常用的辦案方式,也是查明真相的利器~~本人也願意以勘驗錄影帶後所確認的事實為依據,若是仍然不予勘驗鑑定錄影帶等情,應有刑法第165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之法律效果認定與相關責任之。
**本人夏興國實際比對貴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十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30度(附件一、附件二)、進而比對檔案相片之(附件三、附件四)、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60度,當然應以後者為據;亦即,貴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有誤,請予更正並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06\30調解期日使用之:
倘若仍不予更正,請以書面通知本人貴大雅小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以資本人夏興國另依據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另請貴大雅小隊查復:06\30調解事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另請貴大雅小隊查復:06\30調解事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依據本人夏興國06\20下午在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閱卷時之該卷宗首頁之聲請人為「陳順全」來看,本件調解事件是由「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所聲請者;請貴大雅小隊查復:陳順全是哪一日向貴大雅小隊(承辦之陳志達警員)聲請送調解者?
四、說明三所列之各事項,倘若貴大雅小隊不願更正或查復,本人夏興國會另依據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五、基於分權原則與掌理權限,需要由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本人06\24聲請勘驗鑑定事件者,由該會為之;至於應由貴大雅小隊所辦理救濟與查復\更正之事項,則應由貴大雅小隊依據職權與依據聲請為之,請察鑑!
六、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
5 8 年 0 7 月 0 4 日母難日 L 1 2 0 9 9 4 0 1 2 ( 0 4 )2 5 5 8 6 6 4 6 (0975)054474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七、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7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六10:40:01 P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四00:50:40 AM起寫 擬於06\16(四)遞寄
致 台中市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秘書、承辦人 您好:
副本: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案由:為請查復關於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之調解事件之聲請人,並請將該調解事件聲請書送達本人事:
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垕 歸璞 東方白
UUANUS 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LTH&COMMOMEARTH !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 ~~ 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 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興國之道~~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3 G \ G S M :( 0 9 7 5)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 ~~ 您就器重我 )、 ( 0 5 4 4 7 4 ~~ 您我是是七四 ~~ 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釋義如夏:「 0 5 」( 您我 \ 您吾 )、「 4 4 」( 是是 )、「 7 4 」(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其中「 4 4 」( 是是 )解做『 D O T H I N G R I G H T ! 』( 作對的事 )、『 D O R I G H T T H I N G !』 (把事情做好作對)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本件係因拙愚夏興國(夏稱本人)100年06月15日(三)早上約10:00,以電話至(04)25569998轉204(道成汽車公司)呂小姐轉達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夏稱對造):『
關於本人06\10所交付陳順全的書面資料,請陳順全及其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人員擇定本人所建議的時間地點踐行調解程序,決定後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本人…。』,呂小姐答應轉達陳順全員;對造陳順全員於06\15約11:42以(886928)333687的電話傳簡訊與本人夏興國之手機(0975)054474,內容為:『夏先生您好,您上次的信件(按:應指06\10者)我有看過了,但因為警察已經送調解了,過幾天我們會收到調解通知書,等待收到通知書後再看和解的時間吧!』;本人則在收到上開簡訊後很快就以簡訊回覆之,內容為:『警察不會主動送調解,請問這是何人主張,請賜知!』,本人為了日後調解期日所做的準備及釐清事實與事件經過發展~~算是收到陳順全員前述簡訊後的調解準備;請貴台中市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秘書、承辦人准為本件案由所列之聲請救濟事項之惠賜:
1. 本件之送請貴大雅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個案聲請人?
2. 請將該調解事件聲請書送達本人事
二、任何的交通事件都是很令人遺憾、意料之外的『意外』,通常會認為倒楣、劫數難逃….等情;本人夏興國因本事件所肇致的體傷不嚴重、腦部及胸部臟器並無受創或致傷等情車損狀況的修復費用也僅是數千元之列,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復因本人目前正在中區職訓中心內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建築工場接受「教育訓練產業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職訓課程、且有若干件雙訴救濟案之踐行,沒有時間耗在本件交通事件之上,所以展現最大讓步洽請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書條款,期能在『和解』程序終究能夠獲致兩造雙方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合意』,讓事件早日落幕! 惟查:
對造陳順全員在自05\31~~06\15的電話與簡訊卻是大大地不相同\不相容的主張與聲明,從「和解」到「調解」的轉折\轉換程序,變化之大,本人感到很意外
~~意料之外~~當然,對造陳順全員有權利選擇「和解」或「調解」,亦因上開的轉折轉換程序,本人還要播出時間精力進行較複雜的「調解」程序,本人也會有所主張與對治之!
三、期予察鑑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四00:43:01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一5:48:22 PM起寫 擬於06\21(二)親自遞致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並由該會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致 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並由該會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副本: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請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據悉是06\30(四)早上調解,聲明與聲請調查證據事: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緣:拙愚夏興國100年06月20日下午約16:20親赴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向承辦人洽請查復:「本件(05\26交通事件)~~是否已送貴會(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由何人聲請?」、「有無收到本人06\16所寄的明信片及聲請查復事項?」…等情。 貴會承辦人~~乙位女性承辦人~~則答覆:
一、緣:拙愚夏興國100年06月20日下午約16:20親赴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向承辦人洽請查復:「本件(05\26交通事件)~~是否已送貴會(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由何人聲請?」、「有無收到本人06\16所寄的明信片及聲請查復事項?」…等情。 貴會承辦人~~乙位女性承辦人~~則答覆:
1. 今天(06\20)早上已經將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寄出去了
2. 早上收到夏先生你的明信片時,本會已經將已經將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寄出去了
3. 本件是何人送聲請調解,請向承辦員警訊問
本人當時向貴會借電話打給承辦員警陳志達,接電話的員警稱「陳志達排休假、明天13:00以後上班」、本人經貴會承辦人給閱案卷,在卷宗首頁的聲請人是「陳順全」~~本人會在06\21下午再次電洽陳志達員警查明本件的聲請人~~本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本人當時向貴會借電話打給承辦員警陳志達,接電話的員警稱「陳志達排休假、明天13:00以後上班」、本人經貴會承辦人給閱案卷,在卷宗首頁的聲請人是「陳順全」~~本人會在06\21下午再次電洽陳志達員警查明本件的聲請人~~本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二、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在06\30調解期日勘驗錄影帶以明事實:05\30早上,本人親自遞送三份文件交付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夏稱對造)時,陳順全員表示:「我已經調取道當時的錄影帶了」,資請在06\30調解期日勘驗錄影帶以明事實
2. 茲將本人夏興國以親自遞寄或郵寄送達的方式所交付陳順全的相關拙函拙狀與附件摘錄如夏:(05\26交通事件的表列記事)
l 13 05\30 約08:40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三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當面交付陳順全員
l 15 06\03 約08:40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一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交付呂小姐轉交陳順全員(請陳順全員試擬和解書條款等情)
l 22 06\10 約08:40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一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交付06\07的男性員工洽請轉交陳順全員(關於洽談和解的時間與地點的擬議事:)
本人已將相關書狀及附件證據以親自遞致或郵寄方式為之在案,對造陳順全員亦表示收到並看過無訛,請察照!
3. 對造陳順全員在06\30調解期日若要委任代理人(律師或其他法定人士者)者,法律規定的上限是3人;請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後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承辦人附卷之,本人會在06\30調解期日閱卷確認之;若無合法代理者,其他人亦可在場旁聽(需徵得調解委員及兩造當事人同意),但不得表示意見。亦即,對造陳順全員若要委任代理人,請依據法定程序為之。
4. 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復因本人目前正在中區職訓中心內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建築工場接受「教育訓練產業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職訓課程、且有若干件雙訴救濟案之踐行,沒有時間耗在本件交通事件之上,所以展現最大讓步洽請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書條款,期能在『和解』程序終究能夠獲致兩造雙方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合意』,讓事件早日落幕! 惟查:
對造陳順全員在自05\31~~06\15的電話與簡訊卻是大大地不相同\不相容的主張與聲明,從「和解」到「調解」的轉折\轉換程序,變化之大,本人感到很意外
~~意料之外~~當然,對造陳順全員有權利選擇「和解」或「調解」,亦因上開的轉折轉換程序,本人還要播出時間精力進行較複雜的「調解」程序,本人也會有所主張與對治之!
三、期予察鑑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並由該會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副本: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請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1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一6:33:40 P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二11:30:04 PM起寫 擬於06\22(三)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致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副本: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台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台中市大雅區道成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夏稱:道成汽車供司)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
案號:111z000646)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夏稱100年05\26交通事件),請予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緣:拙愚夏興國100年06月21日下午約13:20親赴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大雅分駐所)值班員警及某位替代役人員提供「100年05\26交通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告與23張相片影印本並COPY到隨身碟之。 經拙愚參閱上開資料後認為有必要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是有本件所請救濟事項,敬述如夏:
一、緣:拙愚夏興國100年06月21日下午約13:20親赴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大雅分駐所)值班員警及某位替代役人員提供「100年05\26交通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告與23張相片影印本並COPY到隨身碟之。 經拙愚參閱上開資料後認為有必要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是有本件所請救濟事項,敬述如夏:
二、誠如05\26約10:10左右,員警以雙方當事人當未有酒味等情,詢問雙方是否要做酒測云云,對造當事人陳順全表明「應該雙方都要接受酒測,日後才不會有爭執」,貴座(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依據規定與程序就兩造進行酒測,結果是兩造均未有酒精反應,相關結果經即時列印後由貴座黏貼案卷附卷之。
三、本人在參閱前述之「100年05\26交通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告與23張相片影印本並及檢視COPY到隨身碟的檔案相片,認為夏列事項需經由勘驗錄影帶予以釐清與確認事實: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抑或是從右方車道右轉為之?(按:從相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的陳順全轎車車輛角度、前輪並無轉向,應可溯究是從中間車到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
2. 陳順全進行前述之右轉時,有無打方向燈?(按:從本人被撞後的認知、前述現場相
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並無右轉方向燈閃爍燈號,應是並無打右轉方向燈)
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並無右轉方向燈閃爍燈號,應是並無打右轉方向燈)
3. 甲車(陳順全駕駛轎車)超越乙車(夏興國騎乘機車)急切右轉 抑或乙車行駛於甲車右後方,乙車煞車不及等情。
4. 其他
上開的事實需要勘驗錄影帶以利釐清與確認事實之;再者,陳順全05\30(一)早上在道成汽車大門口\辦公室告知本人:『我(陳順全)有調取到錄影帶了….』,正好,請警方擇定時間(06\30調解期日之前為之),通知兩造當事人(陳順全、夏興國)到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大雅分駐所一同勘驗錄影帶之。 若是警方來不及勘驗等情,請將系爭錄影帶轉交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以利於06\30的調解期日時勘驗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
四、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
5 8 年 0 7 月 0 4 日母難日 L 1 2 0 9 9 4 0 1 2 ( 0 4 )2 5 5 8 6 6 4 6 (0975)054474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五、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2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三00:01:27 AM寫畢
補充:
另請貴座\警方查復:06\30調解事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四11:51:07 PM起寫 擬於06\24(五)遞寄
致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夏稱05\26交通事件),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調取錄影帶及勘驗鑑定事:
聲請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
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垕 歸璞 東方白
UUANUS 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LTH&COMMOMEARTH !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 ~~ 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 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興國之道~~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3 G \ G S M :( 0 9 7 5)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 ~~ 您就器重我 )、 ( 0 5 4 4 7 4 ~~ 您我是是七四 ~~ 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釋義如夏:「 0 5 」( 您我 \ 您吾 )、「 4 4 」( 是是 )、「 7 4 」(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其中「 4 4 」( 是是 )解做『 D O T H I N G R I G H T ! 』( 作對的事 )、『 D O R I G H T T H I N G !』 (把事情做好作對)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本件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就「05\26交通事件」調取錄影帶及勘驗鑑定的緣由係因:
一、本件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就「05\26交通事件」調取錄影帶及勘驗鑑定的緣由係因:
1. 拙愚夏興國100年06月20日下午約16:20親赴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向承辦人洽請及閱覽案卷之卷宗首頁聲請人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2. 本人100年06\21向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調取: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05\26交通事件檔案拷貝COPY至隨身碟及洽請該小隊人員影印檔案相片
3. 06\22(三)親自遞致(附件一書狀)至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
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請予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
4. 06\23約21:00承辦陳志達員警與本人夏興國通過電話,本人就附件一書狀表達意見並對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表示意見與異議疑義,陳員警建議本人向
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就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之,是有本件之聲請事:
二、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調取「05\26道路交通事故」錄影帶及勘驗鑑定事項,藉以釐清與確認事實:
本人在參閱前述之「100年05\26交通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告與23張相片影印本並及檢視COPY到隨身碟的檔案相片,認為夏列事項需經由勘驗錄影帶予以釐清與確認事實:
5.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抑或是從右方車道右轉為之?(按:從相 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的陳順全轎車車輛角度、前輪並無轉向,應可溯究是從中間車到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
6. 陳順全進行前述之右轉時,有無打方向燈?(按:從本人被撞後的認知、前述現場相
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並無右轉方向燈閃爍燈號,應是並無打右轉方向燈)
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並無右轉方向燈閃爍燈號,應是並無打右轉方向燈)
7. 甲車(陳順全駕駛轎車)超越乙車(夏興國騎乘機車)急切右轉 抑或乙車行駛於甲車右後方,乙車煞車不及等情。
其他
其他
按:本人比對由陳志達員警所製作「05\26交通事故現場圖」的甲車角度~~道路白線及車體~~約是30度、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角度卻是約60度,應以後者為據並佐以甲車前輪並無轉向角度、未打右轉方向燈等情,據以溯究可以得證:
陳順全駕駛甲車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造成的05\26交通事故;為求慎重,資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就「05\26交通事件」調取錄影帶及勘驗鑑定並就前開列述待證事項予以勘驗鑑定之,據以釐清與確認事實之。
陳順全駕駛甲車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造成的05\26交通事故;為求慎重,資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就「05\26交通事件」調取錄影帶及勘驗鑑定並就前開列述待證事項予以勘驗鑑定之,據以釐清與確認事實之。
三、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公鑑: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4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五00:21:35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五00:34:41AM起寫 擬於06\24(五)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致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副本: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案由:倘若台端(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有誤,請予更正並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06\30調解期日使用之: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引用(附件一)之06\24擬寄致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之聲請勘驗鑑定書狀。(按:係台端與本人06\23約21:00通電話時的建議)
一、引用(附件一)之06\24擬寄致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之聲請勘驗鑑定書狀。(按:係台端與本人06\23約21:00通電話時的建議)
二、本人夏興國實際比對台端(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十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30度、進而比對檔案相片之、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60度,當然應以後者為據;亦即,倘若台端(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有誤,請予更正並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06\30調解期日使用之:
三、至於陳順全右轉並未打方向燈….等事項,則由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拙愚夏興國(附狀一)之聲請依據法定程序勘驗鑑定之,藉以釐清與確認事實!
另請貴座\警方查復:06\30調解事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四、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
5 8 年 0 7 月 0 4 日母難日 L 1 2 0 9 9 4 0 1 2 ( 0 4 )2 5 5 8 6 6 4 6 (0975)054474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五、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公鑑: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4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五00:01:27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六9:35:55 PM起寫 擬於06\27(一)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致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
副本: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陳清國小隊長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夏稱100年05\26交通事件),請予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倘若發現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經核對查驗後有錯誤,貴交通警察機關(夏稱大雅小隊)應予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並請查復所詢問之事項: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查:「100年05\26交通事件」之個案救濟,本人原本放手讓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主導「和解」等情,然而在05\30~~06月中旬期間,陳順全員一方面佯裝「和解」等準備事項(詳參上開期間之陳順全員所傳給本人的簡訊、本人的回應書狀與聲明)、另一方面透過貴機關(大雅分隊)陳志達警員送請調解(按:06\20下午在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閱卷時之該卷宗首頁之聲請人為「陳順全」);本人為了撥出時間準備調解,才會向貴交通警察機關踐行本項救濟、06\24(五)亦具狀向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勘驗鑑定在案,合先陳明。
一、查:「100年05\26交通事件」之個案救濟,本人原本放手讓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主導「和解」等情,然而在05\30~~06月中旬期間,陳順全員一方面佯裝「和解」等準備事項(詳參上開期間之陳順全員所傳給本人的簡訊、本人的回應書狀與聲明)、另一方面透過貴機關(大雅分隊)陳志達警員送請調解(按:06\20下午在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閱卷時之該卷宗首頁之聲請人為「陳順全」);本人為了撥出時間準備調解,才會向貴交通警察機關踐行本項救濟、06\24(五)亦具狀向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勘驗鑑定在案,合先陳明。
二、以06\21(二)~~06\24(五)期間,本人夏興國與貴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的接觸互動概述如夏:
l 本人100年06\21向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值班員警及某位替代役調取: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05\26交通事件檔案拷貝COPY至隨身碟及洽請該小隊人員影印檔案相片
l 06\22(三)親自遞致第一份書狀)至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請予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
l 06\23約21:00承辦陳志達員警與本人夏興國通過電話,本人就附件一書狀表達意見並對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表示意見與異議疑義,陳員警建議本人向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就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之,是有本件之聲請事:
l 06\24約16:40,本人親自遞致第二份書狀至貴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請予就「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發現錯誤請予更正
l 06\24約18:00陳志達警員VS.本人夏興國通了第二次電話,陳警員堅持所繪製之現場圖無誤,沒有更正之必要、並建議本人若有異議可以向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之。
亦因為上開的接觸與互動,本人以踐行本件之聲請貴交通警察機關(夏稱大雅小隊)應予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並請查復所詢問之事項:
三、茲將聲請貴大雅小隊更正與查復的救濟事項列述如夏:
三、茲將聲請貴大雅小隊更正與查復的救濟事項列述如夏:
**(附件一)係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年05月26日 ; (附件二)則是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年06月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年05月26日 。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約10:00~~10:20見過陳志達警員及陳清國小隊長、再來就是06\23、06\24與警員陳志達通電話,且通電話期間,兩人的通話內容並無交集(按:只有陳警員建議本人聲請鑑定乙節,本人為了確認與釐清事實需要業已在06\24郵寄書狀聲請在案,此係唯一有交集的事項)
05\26約10:00~~10:20在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大廳由陳志達警員及陳清國小隊長同時讓兩造當事人之陳順全及本人夏興國一起製作筆錄,本人在看過陳順全員提供的現場相片後,當場質疑「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且本人在答覆陳警員訊問問題之:「對方涉及傷害罪,….,你在六個月期間之內有告訴權,…,你是否瞭解?。」(概意)、本人答覆:『瞭解』。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應該由貴大雅小隊發現錯誤與不實予以更正之(刑法第213條參照);若是仍然不更正,難謂無刑法第213條之刑事責任與犯行。
05\26約10:00~~10:20在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大廳由陳志達警員及陳清國小隊長同時讓兩造當事人之陳順全及本人夏興國一起製作筆錄,本人在看過陳順全員提供的現場相片後,當場質疑「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且本人在答覆陳警員訊問問題之:「對方涉及傷害罪,….,你在六個月期間之內有告訴權,…,你是否瞭解?。」(概意)、本人答覆:『瞭解』。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應該由貴大雅小隊發現錯誤與不實予以更正之(刑法第213條參照);若是仍然不更正,難謂無刑法第213條之刑事責任與犯行。
**關於對造陳順全員是以「自右邊車道右轉」 亦或「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則應由貴交通警察機關之大雅小隊勘驗錄影帶查證之~~此係科學辦案,目前警方\檢方所常用的辦案方式,也是查明真相的利器~~本人也願意以勘驗錄影帶後所確認的事實為依據,若是仍然不予勘驗鑑定錄影帶等情,應有刑法第165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之法律效果認定與相關責任之。
,則應由貴交通警察機關之大雅小隊勘驗錄影帶查證之~~此係科學辦案,目前警方\檢方所常用的辦案方式,也是查明真相的利器~~本人也願意以勘驗錄影帶後所確認的事實為依據,若是仍然不予勘驗鑑定錄影帶等情,應有刑法第165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之法律效果認定與相關責任之。
**本人夏興國實際比對貴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十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30度(附件一、附件二)、進而比對檔案相片之(附件三、附件四)、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60度,當然應以後者為據;亦即,貴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有誤,請予更正並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06\30調解期日使用之:
倘若仍不予更正,請以書面通知本人貴大雅小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以資本人夏興國另依據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另請貴大雅小隊查復:06\30調解事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另請貴大雅小隊查復:06\30調解事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依據本人夏興國06\20下午在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閱卷時之該卷宗首頁之聲請人為「陳順全」來看,本件調解事件是由「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所聲請者;請貴大雅小隊查復:陳順全是哪一日向貴大雅小隊(承辦之陳志達警員)聲請送調解者?
四、說明三所列之各事項,倘若貴大雅小隊不願更正或查復,本人夏興國會另依據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五、基於分權原則與掌理權限,需要由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本人06\24聲請勘驗鑑定事件者,由該會為之;至於應由貴大雅小隊所辦理救濟與查復\更正之事項,則應由貴大雅小隊依據職權與依據聲請為之,請察鑑!
六、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
5 8 年 0 7 月 0 4 日母難日 L 1 2 0 9 9 4 0 1 2 ( 0 4 )2 5 5 8 6 6 4 6 (0975)054474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七、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7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六10:40:0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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