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1日 星期四

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依據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三7:14:09 PM起寫  擬於0714(四)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依據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拙愚夏興國0711有將乙件書狀寄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    檢諭   貴局所轄制之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夏稱大雅小隊)」係因0701與貴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談話後過了一星期仍未收到貴大雅小隊的書面查復所做的個案救濟,係針對陳清國小隊長的不作為\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等情所踐行的洽請上級監督機關首長踐行公務監督權的個案救濟,與台端(陳志達警員)無涉,請察鑑!

二、台端0708將「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致謝。
資請台端亦就前開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就算貴大雅小隊身為交通警察機關不願意就上開事實背書云云(後述)~~至少也應該就系爭監視錄影帶所還原及確認之事實:「陳順全所駕駛的OQ-9372號自小客車,(以甲車稱之)的左前輪及左後輪\駕駛座方向的左半部車體係介於中間車道、右側車道之間」,此部分業經台端定格播放及列印後附卷,0708下午本人收到影印本,應該在現場圖予以據實登載之。  亦即,台端在0526事發當日所製作的現場圖,因前開的新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台端身為承辦警員應該依據職權及依據本人夏興國的多次聲請(自0621以後多次)更正原先的錯誤,據實登載經勘驗察看錄影帶所還原的真正事實之。(按:陳順全所駕駛的甲車出現監視錄影帶的影像時,右前輪並無右轉角度\跡象、車體已經是有角度斜線行駛中,當然可以據以還原溯證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致,如果陳順全還要堅持主張是從右側車道右轉云云,就算試車神舒馬赫也不可能有如此的開車技術,也相信全國的交通警察、汽車駕駛人也無法有類此的開車駕駛技術~~難道在繁忙的早上上班尖峰時刻\路段,陳順全駕駛甲車是以S型蛇行方式超級危險駕駛嗎?  亦即在監視錄影範圍以前的五~~十公尺是可以依據前開的證據來判斷陳順全駕駛甲車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  台端若不願意就此部分背書,本人也不勉強台端,至少台端應將系爭監視錄影所還原的事實將原先現場圖的錯誤認知予以更正,並將真正事實據實登載在更正後(應稱查證後)的現場圖之。(按:如果台端認為本人夏興國0526所述機車\乙車行車路徑有誤,也請台端更正後據實登載之)
2.          研判表示本人身為當事人一造之被害人所能依法獲得的書證資訊,亦在前函(0711郵寄,諒悉)聲請在案,台端業已將系爭監視錄影察看若干次,亦證明:「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請在研判表審酌前開的事實據以研判肇事責任歸屬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就算是憲法第77條的民事\刑事\行政\懲戒四式訴訟也有『再審』的程序。
本人洽請台端\貴大雅小隊在現場圖更正錯誤、在研判表加入系爭監視錄影代還原的真實,是讓證據講話的真正事實,且因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賴逸祥一直以『保險公司只願意陪70%』等情主張,若依據原先台端0526返回大雅小隊所製作的現場圖,本人日後還要承負30%的肇事責任~~被撞已經很倒楣了,難道還要承負30%肇事責任嗎?~~是請台端准為本件救濟事項,並在完成後電洽本人,本人依據約定時間前來貴大雅小隊索取之。

二、貴大雅小隊是事發地的管轄交通警察機關,兩造當事人當時所述的行車路徑不一定真正確實~~出於突然等情,至於台端身為承辦警員,依法所製作的現場圖、研判表及相關案卷卷證等作業程序,係職責所在的應為事項,當然應以真正事實為之;至少在發現錯誤後應該更正之。
本人有在現場草圖簽名亦就本人當時騎機車的行車路徑的陳述;但本人0621才經由對大雅小隊值勤員警\乙位替代役提供現場圖,在此之前,本人並未看過系爭現場圖,惟查: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06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
此部分應該予以注意~~日後不要再有類此的情事。

三、對於0708早上的通電話(約0940),資就系爭0526交通事故之洽請貴大雅小隊救濟及書面函覆事:(07081640已交付手寫稿)(0711則將打字稿以郵寄貴大雅小隊,諒悉)。
台端在0708的電話中提及並轉述陳順全所陳述:『是夏興國不願意坐下來談調解』等語句;本人亦馬上回應與聲明:倘若陳順全日後(如:第二次調解期日)在本人夏興國面前提及:『是夏興國不願意坐下來談調解』等語句,本人一定行使刑事\民事訴訟救濟權云云。  放心,本人夏興國會給予陳順全想清楚再回答的機會,如果陳順全願意更正,本人也會網開一面、留三分退路;同理,陳順全若仍執誤不悟,造謠生非又生事,本人一定行使刑事\民事訴訟救濟權。並請貴大雅小隊針對陳順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依法開立罰單處罰之!
四、再次聲明:0711郵寄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的個案救濟係針對貴打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的0701情事等情,與台端無涉。  但是:本人多次言詞及書面洽請貴大雅小隊的個案救濟(如本件所請的救濟事項),若是依舊沒有更正等情,本人夏興國日後以貴大雅小隊的不作為等情所踐行的訴願行政救濟,台端身為承辦員警會有若干的書面作業~~本人不願增加台端的日後困擾,是請台端針對本件所述的救濟事項予以書面答覆,並交付更正後的現場圖及研判表之。

五、收到本件書面聲請,請台端與拙愚電話確認之!
六、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公鑑:
中華民國1000714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三8:11:32 P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三10:26:05 PM起寫  擬於0714(四)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安全組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交通安全組就0526交通事故之製發研判表:

夏興國:詳卷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g m a I l . c o m  ( 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引用:
1.          附狀一:0711親遞『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依據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之書狀
2.          附件一: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自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所還原的陳順全行車路線圖之定格播放後的黑白影印本
3.          亦請貴交通安全組勘驗鑑定系爭監視錄影帶(請大雅小隊檢送之)(0701交付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交由某警員拷貝存卷在案)確認:陳順全「右轉並未減速」、「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二、請貴交通安全組依據卷證及本件的附狀及附件,製發研判表。
三、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公鑑:
中華民國1000714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三8:11:32 P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星期三10:36:41 PM起寫  擬於0 7 2 1(四)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
      、陳清國小隊長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依據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及相關事證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並請交付更正後的現場圖影印本及交通安全組做成研判表副本與本人之: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本件~0526交通事故~~業已經過了06300719的兩次調解期日,竟然都是由對造陳順全所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夏稱賴逸祥)來主打,並且就本人自0526交通事故案發日就主張陳順全是由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者,並且以兩造當事人對於行車路徑互不相容的堅持以聲請勘驗錄影帶來證明,賴逸祥在0630調解期日答稱:『這是你(夏興國)挖陷阱給陳順全跳』。
拙愚夏興國0719調解期日則是將查閱道成汽車公司0526案發時點監視錄影帶(按:0630陳順全交付本人拷貝本、本人0701交付貴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由另為員警拷貝、台端0701就已經將系爭影像定格及輸出影印、0708由台端洽請值勤員警交付本人影印本)及0708收到的定格影像輸出影印本所查證的事實:
1.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2.          陳順全自中間車道急切右轉
3.          陳順全右轉沒有打方向燈
4.          陳順全右轉沒有減速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賴逸祥則在0719調解期日答稱:『這是你(夏興國)自己說的。』
本人則在賴逸祥提出上開說法後責問陳順全是否認可賴逸祥的說法?要不要更正?  陳順全則均不答話。  亦即,關於陳順全的行車路徑就是調解無法繼續進行的主因~~和解與調解的事實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既然調解難能成立,本人會在取得研判表、貴大雅小隊應職權更正原先錯誤現場圖之更正後現場圖,踐行訴訟程序以資救濟。
至於本人將0708台端以電話中所告知:『陳順全稱是夏先生(夏興國)自己不要和解….。』
乙事向陳順全查證,陳順全答稱:『不是這樣的。』,茲將當時情形告知台端之!

二、附件是本人將<警察百科權書之交通警察卷>關於交通事故調查的相關資料予以影印提供台端參考。 
須知:現場草圖VS.現場圖乃是不同的書證~~前者是兩造當事人的各自說法與現場證人的見聞事實、後者則是管轄交通警察機關\承辦交通警察(本件是指貴大雅小隊\陳志達員警等)綜合相關事證所做的調查審酌判斷。  若是將前者直接套用後者乃是很不負責的作法(連最基本的調查審酌判斷也省略之違法)~~以本件而論,已經有監視錄影帶的相關影像及陳順全駕駛的甲車在碰撞當時與內側車道白線成60等情,
貴大雅小隊\台端應該將「與事實不符的現場圖」予以更正之(按:不能直接抽取或湮滅,故需註記及更正,以備查考),並將更正後的現場圖附卷及提供影印本予本人及對造陳順全。
貴大雅小隊是事發地的管轄交通警察機關,兩造當事人當時所述的行車路徑不一定真正確實~~出於突然等情,至於台端身為承辦警員,依法所製作的現場圖、研判表及相關案卷卷證等作業程序,係職責所在的應為事項,亦應該就兩造當事人當時的行車路徑依據相關證據來還原之,當然應以真正事實為之;至少在發現錯誤後應該更正之。

三、誠如前述,現場草圖VS.現場圖是不同的書證~~本人有在現場草圖簽名亦就本人當時騎機車的行車路徑的陳述;但本人0621才經由對大雅小隊值勤員警\乙位替代役提供現場圖,在此之前,本人並未看過系爭現場圖,惟查: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06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
N次聲明:本人已經多次以言詞\書面\當場當面(0701向陳清國小隊長提及)\電話(六月下旬以後本人VS.陳志達警員的通電話)聲明聲請貴大雅小隊\台端應該要更正;若是仍然不更正,涉及刑法第213條等相關犯罪,等到本人踐行憲法第十六條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時,那就來不及了。(按:本人有以書狀函請貴臺中市警察局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等情,尚只是憲法第十六條的請願)(不要把事情搞到翻天覆地不可收拾)(在請願\聲請的程序無法獲致救濟,本人當然會以前開雙訴救濟為之)
四、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1.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應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依據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及相關事證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2.          並請交付更正後的現場圖影印本及交通安全組做成研判表副本與本人之:
是請台端針對本件所述及先前各函索請救濟事項予以書面答覆,以資救濟之。

五、0701下午,陳清國小隊長將案卷以「限制閱覽」方式「只讓」本人看了若干頁。其中有一頁是陳順全的「自首」筆錄。  本人對於陳順全已經讓步又放手放水了。
事實上,貴大雅小隊\台端在0526案發當日就應該對陳順全的相關違法事實開立罰單(紅單);對於此節,本人一直不願追究,但不代表本人不知系爭規定與程序。
台端身為專業交通警察,陳順全堅持主張當時是自右側車道右轉云云~~如果陳順全能夠在現場監視錄影帶所還原的行車路徑(按:陳順全所駕駛的甲車出現監視錄影帶的影像時,右前輪並無右轉角度\跡象、車體已經是有角度斜線行駛中);亦即在監視錄影範圍以前的五~~十公尺,陳順全可以做到是在右側車道的話,更證明陳順全在繁忙的早上上班尖峰時刻\路段,陳順全駕駛甲車是以S型蛇行方式超級危險駕駛!
陳順全若還是堅持如此主張(當時是自右側車道右轉云云),違法事實更嚴重!

六、收到本件書面聲請,請台端與拙愚電話確認之、抑或本人可以在約定時間前來貴大雅小隊索取前述之研判表、更正後的現場圖時與台端就系爭個案當面溝通交換意見之。!
六、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公鑑:
中華民國1000721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星期三11:28:59 PM寫畢

附註:本人手頭上有<警察百科權書之交通警察卷>,可以查知相關規定與程序~~台端身為專業的交通警察應該知道處理系爭交通事故的法定程序,請依法行政\至少不要違反或抵觸法律規定與法定程序。
按:因為本人的影印機的瑕疵尚未排除,原狀的空白處(應印出卻未印出者)的三段,以另紙列印節本方式如夏列三段,請察鑑!

**說明:
一、本件~0526交通事故~~業已經過了06300719的兩次調解期日,竟然都是由對造陳順全所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夏稱賴逸祥)來主打,


**三、誠如前述,現場草圖VS.現場圖是不同的書證~~本人有在現場草圖簽名亦就本人當時騎機車的行車路徑的陳述;但本人0621才經由對大雅小隊值勤員警\乙位替代役提供現場圖,在此之前,本人並未看過系爭現場圖,惟查: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06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0526 

**亦即在監視錄影範圍以前的五~~十公尺,陳順全可以做到是在右側車道的話,更證明陳順全在繁忙的早上上班尖峰時刻\路段,陳順全駕駛甲車是以S型蛇行方式超級危險駕駛!
陳順全若還是堅持如此主張(當時是自右側車道右轉云云),違法事實更嚴重!

六、收到本件書面聲請,請台端與拙愚電話確認之、抑或本人可以在約定時間前來貴大雅小隊索取前述之研判表、更正後的現場圖時與台端就系爭個案當面溝通交換意見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四00:17:43 AM起寫  擬於 0 7 2 1 )遞寄
                                            
    后里區公所社會課蔡小姐(分機713)、陳念慈小姐(分機702  轉交付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美蘭小姐(0931-583161

案由:為請准就1000526日交通事件申請「后里區區民意外保險」理賠給付事:
 說明:

一、從貴后里區公所日前分送轄區各戶乙張「后里區區民意外保險簡介」中得知,貴后里區公所膺續辦理100年全后里區區民意外保險,生效日期:自1000326日零時起生效至1010326日零時止,有效期間一年。

二、茲因拙愚夏興國0526(四)早上騎機車赴中區職訓中心之康林建築工場上課時,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入口處遭該公司員工陳順全(修車師傅)因上班遲到趕時間碰撞等情(該公司0830上班,系爭交通事故時間是083940))(引用附件之交通事故登記聯單、診斷證明書)
親赴清泉醫院及署立豐原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門診醫療、復健之次數計有13次(0527向清泉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署立豐原醫院計有6次門診、6次復健);0526(事發日)~~0615(最後一次復健日)合計20日右手臂神經無力(詳參前述支骨科、復健科之診斷證明書)

三、雖說該簡介第三點所列的理賠項目僅有:
1.          意外身故、
2.          意外殘廢、
3.          重大燒燙傷、
4.          一般身故。
的列舉事故~~若以上開.款~~.款的事故列為理賠項目,則應該正名實為「后里區區民『重大』意外保險」
~~此需從保險契約的相關條款來據以認定。

四、倘若經審核准為意外事故理賠範圍,本人另行將所需之:理賠給付申請書、受易人戶籍謄本\印章,予正視申請時交付之。

五、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后里區公所社會課蔡小姐(分機713)、陳念慈小姐(分機702  轉交付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美蘭小姐(0931-583161)公鑑:
                                                 
聲請人即是冤獄劫難苟存殘命浩劫餘生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四00:35:04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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