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六2:47:09 PM起寫 擬於05\30(一)親自遞送或郵寄為之
致 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副本:台中市大雅區道成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夏稱:道成汽車供司)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
案號:111z000646)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之經過陳報暨聲明聲請書:
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垕 歸璞 東方白
UUANUS 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LTH&COMMOMEARTH !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 ~~ 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 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興國之道~~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3 G \ G S M :( 0 9 7 5)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 ~~ 您就器重我 )、 ( 0 5 4 4 7 4 ~~ 您我是是七四 ~~ 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釋義如夏:「 0 5 」( 您我 \ 您吾 )、「 4 4 」( 是是 )、「 7 4 」(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其中「 4 4 」( 是是 )解做『 D O T H I N G R I G H T ! 』( 作對的事 )、『 D O R I G H T T H I N G !』 (把事情做好作對)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一、關於和解部分,應由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責
二、若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案號:111z000646)認有必要時,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開立所需之交通事件分析表
三、關於理賠部分,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案號:111z000646)應予全額理賠,至少不應歸責於被害人夏興國之
說明:
一、緣: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按:詳細時間以救護車接獲報案時間之前約一分鐘左右為據),本人夏興國騎乘LAU-899機車,行經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入口處時,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先生駕駛之OQ-9372號自小客車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轉、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LAU-899機車,本人當時車速不快(約30公里)、發現上情時即時煞車,車速急降至10公里以下(後述),仍因無法閃避而發生上開交通事故,致使手腳及鼻樑處有輕微皮肉擦傷,經道成汽車公司某員工迅速通報救護車,若干時間後救護車抵達現場載赴大雅區之清泉醫院(雅潭路178號)急診處急診療治之,因為傷勢不嚴重,當日就離開該急診處,其後由道成汽車公司乙位男性員工將本人載返道成汽車公司等候員警前來處理,其後經由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調查與訊問後做成相關書類文件並交付兩造當事人一份之豐原分局編號:0152583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案可稽證之!
二、茲將該交通事件的時間處所記事以表列概述如夏:(視個案進行情形隨時或及日更新註記之)
項次 | 期日 | 時間 | 處所 | 概要記事 |
1 | 05\26 0 5月\ | 約08:40 | 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汽車公司之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入口處 | 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 |
2 | 05\26 | 約08:50~~09:20 | 通報救護車及載赴清泉醫院急診處 | 做急診療治 |
3 | 05\26 | 約09:30~09:50 | 清泉醫院~~道成汽車公司 | 由道成汽車公司某位男性員工自清泉醫院將本人夏興國載至道成汽車公司等候員警前來處理 |
4 | 05\26 | 約10:00~~10:30 | 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大廳 | 員警之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及兩造當事人之夏興國、陳順全製作筆錄書類文件並交付兩造當事人一份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聯單 |
5 | 05\26 | 約10:30~~10:35 | 道成汽車公司之地下室員工停車場 | 陳順全引導夏興國至該公司地下室員工停車場確認該車的右前門為當時的碰撞處,有平滑輕微的凹陷,僅需稍事鈑金即可修復 |
6 | 05\26 | 約16:30~~17:00 | 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大廳 | 陳順全先行交付新台幣二千元給夏興國用作體傷醫藥費及修理機車費,該二千元從日後和解金額扣抵之 |
7 | 05\26 | 約17:30~18:00 | 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 本人夏興國將系爭機車騎至后里之福聯車業行(文明路101號、消防隊斜對面) 洽請估價及修復,此期間本人電洽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接洽就該交通事故之機車修理費的理賠內容 |
8 | 05\27 | **** | 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 賴逸祥的某位同事赴后里之福聯車業行確認車損情形及提列修理金額$6930元 |
9 | 05\27 | 約17:30~18:00 | 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 本人夏興國在后里之福聯車業行電洽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接洽就該交通事故之機車修理費的理賠內容、本人亦電洽道成汽車公司呂小姐將上情告知並請轉達陳順全先生之(按:據呂小姐告知陳順全已下班,故請呂小姐轉達之) |
10 | 05\28 | 約08:40 | 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 后里之福聯車業行將第八款的修車估價單傳真給陳順全先生 |
11 | 05\28 | 約09:50~10:10 | 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 本人夏興國在后里之福聯車業行接洽修車事宜,陳順全打電話來,分別與該車行老闆娘及本人通電話,本人洽請其本日下班後前來該車行支付$6930元修車費,惟其(陳順全先生)以『等到週一詢問保險公司人員…』云云 |
(按照該事件發展逐自接續更新註記概要記事者_
12 | 05\28 | 17:50 | 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 系爭機車已修復,費用$6930元,因為對造陳順全不願前來后里支付該款項,本人先向家姐借支金錢支付該修車款項 | |
三、關於本人夏興國05\26洽請陳順全交付新台幣二千元用作體傷醫藥費及機車修理費之論述:
05\26 | 約16:30~~17:00 | 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大廳 | 陳順全先行交付新台幣二千元給夏興國用作體傷醫藥費及修理機車費,該二千元從日後和解金額扣抵之 |
本人夏興國的論述要旨:
1. 洽請陳順全先生先行提供新台幣二千元供作體傷醫藥費及修車費
2. 本人一直保持平和理性之態度,即使早上員警在場提及的「和解不成之員警可以轉介調解」、「六個月內可以提出過失傷害之訴」,本人屢屢以「陳順全是做工之工人,不希望走到調解或刑事訴訟程序」作為緩頰
3. 早上員警在場時,本人保留陳順全顏面,並未提及陳順全是上班遲到趕時間所致之交通事故,是為了給陳順全有台階可以下(按: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時間自08:30開始,員工應該在08:25之前到公司,然而案發時間已是08:40,可以判斷陳順全上班遲到趕時間所致)
4. 從道成汽車公司當時所拍攝之現場相片來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的角度約是45度的事證來判斷,陳順全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轉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LAU-899機車所肇致之交通事故
5. 顧及陳順全先生為修車工人,也需要賺錢養家,只要可以兩造和解,不會走到其後之調解或刑事訴訟程序;關於和解金額也不希望是由陳順全的薪水或存款來支付之
6. 機車是留在大雅由對造(陳順全先生)修復抑或本人夏興國騎回后里找機車行修理之,陳順全先生選擇讓本人騎回后里找機車行修理之
7. 其他(諸如:本人夏興國很會寫狀紙,今天05\26早上才寄致一箱書狀給黃照峰大律師,….,本人只會對涉及刑事犯罪又犯後態度惡劣的犯罪行為人\被訴人提起雙訴救濟,尤其針對犯法瀆職的公務員…,如今兩手因為本件所致輕微擦傷碰撞致使撰狀打字功能有所折損,需要若干期間之復健調養才能回復原有機能……)
陳順全先生論述的要旨:
1. 你夏興國在后里的機車行先行估價,由保險公司人員會同機車行人員確認,我陳順全可以到后里的機車行支付修車款,其後依據保險理賠程序為之
2. 感謝夏先生你體諒本人之能夠和解就不必要走到其後的調解或刑事訴訟程序
3. 同意先提供二千元供作夏先生之體傷醫藥費及機車修復費
4. 其他(…)
四、關於夏興國在當時騎車不快,已經善盡交通安全注意義務之事實理由證據:
1. 本人夏興國當時若是騎很快,碰撞當時就會因為作用力等因素,身體整個往前飛,身體趴俯在汽車引擎蓋或超越引擎蓋後之道路上;就是因為本人當時騎的很慢(約時速30公里),發現陳順全超車並右轉時煞車來不及,以時速10公里以下碰撞,身體右倒,右手先著地、頭部未有傷勢、安全帽亦未有擦痕等情、傷勢算是輕微(前述,並請參閱診斷證明書)(鼻樑擦傷係因戴眼鏡,眼鏡因為失衡以致鼻樑架斷裂造成鼻樑處很輕微的擦道破皮)
2. 陳順全的汽車右方前門處僅是平滑凹陷,連油漆也未掉落(按:本人05\26約10:30在陳順全陪同下檢視該車,實際情況仍以現場相片為據)
3. 本人夏興國的外套、長褲僅是輕微破裂、眼鏡右鼻樑架斷裂、襪子左腳破裂兩隻(按:本人當時穿三雙襪子,亦因此左腳腳趾頭因為第三雙襪子的防護而未有傷勢)
4. 其他(….)
五、關於陳順全當時的肇事責任:
1. 陳順全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公司營業時間自08:30開始,員工應在08:25之前就應該到場,案發時間約08:40,很顯然的是陳順全先生上班遲到趕時間所肇致之交通事故
2. 從當日(05\26)約10:10之道成汽車公司某員工提供陳順全及警員的現場相片來看,該車的角度約45度,很明顯的是由中間車道(快車道)急轉所致
六、關於碰撞點:
本人當時(05\26約10:20在員警所做筆錄提及碰撞點應是右方前輪後的車鈑處、經由10:30陳順全會同本人到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察看時確認碰撞處應是右方前門處,此點以後者為據,至於前者是本人因為事發突然所誤認等情,特此更正
七、關於和解部分,應由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責;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查:陳順全係任職道成汽車公司的修車師傅,在開車上班途中的道成汽車公司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入口處的肇致交通事件,依據民法第188條之規定,道成汽車公司應有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復且道成汽車公司是規模很大的汽車公司,兼有販售、被授權之一級保養廠、被授權的檢驗場、汽車附屬用品販售(如汽車露營用品…..),據告知是原台中縣最大的汽車公司云云,即使公司內部亦應有所謂『提撥互助金的機制』(按:此係拙愚曾任專業報社記者對企業界的認知),綜上所述: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若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案號:111z000646)認有必要時,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開立所需之交通事件分析表: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開立所需之交通事件分析表:
本項是在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及所列其他單位認有必要時為之~~查:民事和解之旨在於疏解訴源、讓個案早日確定;又民事事件以兩造合意為據,只要在洽談合解程序得到可以接受的合意,本人就會同意和解,讓事件早日落幕解決之。 若是對造或其他單位要造成程序複雜等情,只要是符合或不違法律規定等情,本人尊重對造當事人、關係人的主張與權利行使。
九、關於理賠部分,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案號:111z000646)應予全額理賠,至少不應歸責於被害人夏興國之:引用前述之事實理由證據之論述
十、任何的交通事件都是很令人遺憾、意料之外的『意外』,通常會認為倒楣、劫數難逃….等情;本人夏興國因本事件所肇致的體傷不嚴重、腦部及胸部臟器並無受創或致傷等情車損狀況的修復費用也僅是數千元之列,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和解』乙事希望能夠獲致對造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合意』,讓事件早日落幕!
祈予惠予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六8:16:21 PM寫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六8:17:08 PM起寫 擬於05\30(一)親自遞送或郵寄為之
致 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案由:資就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交通事件洽請台端審酌參辦:
說明:
一、附件之『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之經過陳報暨聲明聲請書:』參照,台端若認為有何補充或補正或聲明,請依照前述的聯絡方式,以言詞或書面(最好是書面)為之,請察照!
二、關於本人夏興國05\26下午洽請陳順全交付新台幣二千元用作體傷醫藥費及機車修理費之洽談期間,本人有提議:『機車是留在大雅由台端(陳順全先生)修復抑或本人夏興國騎回后里找機車行修理之。』,台端選擇讓本人騎回后里找機車行修理之,台端亦提及會到后里的機車行確認後支付修車款;本人05\26下午所收到的二千元既然不足支付修車款,洽請台端05\28下班後前來后里支付之;然而台端以『尚未和解為由』不願為之云云,本人05\28早上自后里騎腳踏車到豐原向家姐洽借金錢來支付該款項~~本人05\26上午及下午所提及的善意,台端卻還有如此的回應等情。 台端所任職的道成汽車公司是原台中縣最大型的汽車公司,對於車輛交通事故的各造當事人、關係人的種種樣樣款款的表現非常清楚;更何況$6930的修車款在05\27(五)亦以經由台端投保的旺旺友聯產險公司豐原分公司的人員確認與允諾等情,本人實在搞不清楚台端當時的想法態度等情。
二、關於本人夏興國05\26下午洽請陳順全交付新台幣二千元用作體傷醫藥費及機車修理費之洽談期間,本人有提議:『機車是留在大雅由台端(陳順全先生)修復抑或本人夏興國騎回后里找機車行修理之。』,台端選擇讓本人騎回后里找機車行修理之,台端亦提及會到后里的機車行確認後支付修車款;本人05\26下午所收到的二千元既然不足支付修車款,洽請台端05\28下班後前來后里支付之;然而台端以『尚未和解為由』不願為之云云,本人05\28早上自后里騎腳踏車到豐原向家姐洽借金錢來支付該款項~~本人05\26上午及下午所提及的善意,台端卻還有如此的回應等情。 台端所任職的道成汽車公司是原台中縣最大型的汽車公司,對於車輛交通事故的各造當事人、關係人的種種樣樣款款的表現非常清楚;更何況$6930的修車款在05\27(五)亦以經由台端投保的旺旺友聯產險公司豐原分公司的人員確認與允諾等情,本人實在搞不清楚台端當時的想法態度等情。
沒有人願意遇到這種事~~讓傷害降到最低、多方可以接受的方式對治與解決,應是最佳方案。
三、本人05\26亦提及:『不希望由台端陳順全先生付到任何的金錢賠償….』云云;關於理賠部分,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案號:111z000646)應予全額理賠~~至少不應歸責於被害人夏興國之~~至於未獲保險理賠部分,亦應由台端服務之道成汽車公司依據民法第188條之規定承負僱用人連帶責任之,此部分請由台端聲明與申請之。
四、關於和解書的條款內容,請台端亦提供相關擬議論述供參,只要本人可以接受、保險公司及貴公司不反對,就依照兩造合意做成合解協議之~~讓事件早日落幕!
祈予惠予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六8:39:55 PM寫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六8:40:50 PM起寫 擬於05\30(一)親自遞送或郵寄為之
*** 和解書擬議草稿 ***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之合解書擬議草稿:
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身份證字號:L120994012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 明:
一、甲方:陳順全、乙方:夏興國。
緣: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按:詳細時間以救護車接獲報案時間之前約一分鐘左右為據),乙方騎乘LAU-899機車,行經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入口處時,甲方駕駛之OQ-9372號自小客車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轉、超越乙方所騎乘之LAU-899機車,乙方當時車速不快(約30公里)、發現上情時即時煞車,車速急降至10公里以下(後述),仍因無法閃避而發生上開交通事故,致使手腳及鼻樑處有輕微皮肉擦傷,經道成汽車公司某員工迅速通報救護車,若干時間後救護車抵達現場載赴大雅區之清泉醫院(雅潭路178號)急診處急診療治之,因為傷勢不嚴重,當日就離開該急診處,其後由道成汽車公司乙位男性員工將本人載返道成汽車公司等候員警前來處理,其後經由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調查與訊問後做成相關書類文件並交付兩造當事人一份之豐原分局編號:0152583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案可稽證之!
二、茲將雙方同意依據夏列的條款生效後,乙方受領相關款項後,乙方不得對甲方續為任何的民事或刑事訴訟救濟的情事:
1. 關於醫藥費:05\26早上業已由對造之某位男性同事支付新台幣$450元的醫藥費,相關收據亦由該員攜回;至於其他醫藥費則以實報實銷(按:輕微傷勢,不會有太多醫藥費)
2. 機車修理費:05\28已由乙方向家姐借錢支付$6930的修車費用,此部分應由甲方所投保之旺旺友聯產險公司全額理賠支付之;若未全額理賠時,不足之差額部分則由甲方洽請任職之道成汽車公司支付之
3. 傷勢所造成的調養\復健\撫慰金:依據一般交通事故的通常水準支付之(按:另參照刑訴法299條)
4. 其他(依據一般交通事故的通常處理程序為之)
***05\26下午,甲方交付乙方之新台幣二千元係用作乙方的體傷醫藥費用及機車修理費,應由合解書認列及扣抵之! 特此註記!**
三、關於和解部分,應由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責;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查:陳順全係任職道成汽車公司的修車師傅,在開車上班途中的道成汽車公司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入口處的肇致交通事件,依據民法第188條之規定,道成汽車公司應有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復且道成汽車公司是規模很大的汽車公司,兼有販售、被授權之一級保養廠、被授權的檢驗場、汽車附屬用品販售(如汽車露營用品…..),據告知是原台中縣最大的汽車公司云云,即使公司內部亦應有所謂『提撥互助金的機制』(按:此係拙愚曾任專業報社記者對企業界的認知),綜上所述: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任何的交通事件都是很令人遺憾、意料之外的『意外』,通常會認為倒楣、劫數難逃….等情;本人夏興國因本事件所肇致的體傷不嚴重、腦部及胸部臟器並無受創或致傷等情車損狀況的修復費用也僅是數千元之列,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和解』乙事希望能夠獲致對造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合意』,讓事件早日落幕!
當事人之甲方:
當事人之甲方:
身份證字號 :
電 話 :
電 話 :
地 址 :
當事人之乙方:
身份證字號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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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星期三10:31:27 PM起寫 擬於 0 6 \0 3(五)早上親自遞送或郵寄為之
致 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案由:資就: 1 . 100年05月30日(一)早上約08時40分所交付台端之三份文件,請台端確認或提供意見、 2 . 關於和解書內容條款,請台端提供書面擬議草稿,本人夏興國06\07(二)早上約08時40分騎車經過貴道成汽車公司時攜回審閱,俟兩造約定時間處所地點後商議和解書內容條款,兩造合意後簽名確認之:
說 明:
一、本人夏興國業於100年05月30日(一)早上約08時40分所交付台端之三份文件,請台端確認或提供意見;台端亦於05\31(二)下午與本人通過電話、本人06\01下午約17:20到后里福聯機車行時,經陳老闆告知,台端先後兩次到該車行之(按:台端一、二次到該車行,本人均是事後才知情;至於機車換修的零組件亦是在台端所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人員與后里福聯機車行陳老闆商榷同意並拍照後,陳老闆才開始檢修之,本人05\28週六早上自后里騎腳踏車到豐原向家姐借錢用於支付修車款)。
請台端對05\30早上所收受三份文件確認或表示意見。
二、關於和解書內容條款,請台端提供書面擬議草稿,本人夏興國06\07(二)早上約08時40分騎車經過貴道成汽車公司時攜回審閱,俟兩造約定時間處所地點後商議和解書內容條款,兩造合意後簽名確認之:
三、關於和解部分,應由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責;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關於和解部分,應由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責;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人提供此項件亦是台端可以行使的合法權益保障,於法有據~~本人提供如此擬議,台端向貴公司申請時可以立於不敗地位,如果台端放棄,至少也可向保險公司爭取全額理賠,尤其貴道成汽車公司與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有很密切的業務往來,在合法範圍內酌情適理地爭取\洽請從寬,應該並不難達致之!
謹誌
祈予惠予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星期三10:50:15 P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11:06:16 PM起寫 擬於 0 6 \ 0 7( 二 )遞寄
致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理賠科、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為請查復關於上班通勤途中(職業訓練上課期間)交通事故之勞保\職訓保的理賠程序:
說明:
一、拙愚夏興國05\26(四)早上騎機車赴中區職訓中心之康林建築工場上課時,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入口處遭該公司員工陳順全(修車師傅)因上班遲到趕時間碰撞等情(請參閱附件),因拙愚上職訓課程,開訓單位有投保「職訓保」(等同勞保),請問拙愚是否可以請領職傷給付?其程序何如? 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應向哪單位提出申請之?
二、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理賠科、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聲請人即是冤獄劫難苟存殘命浩劫餘生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11:10:22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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