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12月02日之犯罪訴追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狀(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系爭警察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個案救濟).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10:45:26 PM起寫、 擬於02\29(三)遞寄(228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就:1. 鈞署(中檢直股陳忠榮檢察官)101年02\17 . 中檢輝直101他304字第015133號函之陳報與聲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被害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及參閱附件夏興國之名片者)
對造當事人: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說明:
一、本人夏興國100年12\02親赴大雅分駐所踐行雙察(警察檢察)救濟的個別要項計有:
案由即是提起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個案救濟事項:
1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3 .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4 .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引用附狀之(請鈞署調取查辦之):
1 . 100年08月30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
2 . 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2 . 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3.. 100年11月14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
4.. 100年11月14日親自遞致台中地檢署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二、關於個別要項被訴人的犯罪事實引用該100年12\02書狀各要項之旨摘證明,資不贅述。
三、鈞署101年02\10下午的訊問(針對101他304號案件者)只有針對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者,其他要項被訴人犯罪事實均未有訊問,為免有所疏漏,特別在02\13及本件02\29具狀陳報聲明與聲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三、鈞署101年02\10下午的訊問(針對101他304號案件者)只有針對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者,其他要項被訴人犯罪事實均未有訊問,為免有所疏漏,特別在02\13及本件02\29具狀陳報聲明與聲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四、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²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² 只要確認陳順全出現該路段是載本人夏興國後方、卻在交通事故撞擊點之前超越本人,以致本人無法避免等情,就證明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車道快速行使並超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²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基本上,車輛行進間是與車道白線成平行、變換車道則是兩側前輪小角度為之、最大的轉彎角度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按:180度掉頭轉向的最大角度不在本件討論之列);即使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基本上亦是以圓弧的大角度(約70、80度之間)為之。
² 至於本人將現場相片之陳順全甲車VS.右側車道右車道線係呈現60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的正式現場圖卻是以30度為之、交通大隊張姿鎮小隊長的研判表卻以「陳順全變換車道」…等情來為陳順全護航,本人真的不能接受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是也!
其他:引用各狀。
五、聲請鈞署檢察官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引用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以100豐救06號裁定的個案卷證),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本件所指摘之系爭公務員\警察官\警員所做成的相關公務書函係代表「警察機關」、「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要項二~~要項五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張依舊是「效顰東施」;更可議的是: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即使在本人以被害人身份踐行的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案所指摘涉及各項違憲違法犯行竟然包庇到底~~大概去(99)年「少年廖國豪槍擊翁姓被害人命案」的警紀大地震的機會教育已經過期失效,才會有如此的公然包庇犯行再現!
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檢察官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六、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檢察官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六、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 公鑑:
證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2 月 2 9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10:52:55 PM寫畢